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
〔1992〕价费字479号
发文部门:国家物价局 建设部 发布时间:1992-10-1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建委(建设厅),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一九八八年以来,我国开始试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几年的实践表明,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在控制工期、投资和保证质量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了保证工程建设监理事业的顺利发展,维护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现对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工程建设监理,由取得法人资格,具备监理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实施,是工程建设的一种技术性服务。 二、工程建设监理,要体现“自愿互利、委托服务”的原则,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要签订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工程建设监理费,根据委托监理业务的范围、深度和工程的性质、规模、难易程度以及工作条件等民政部,按照下列方法之一计收: (一)按所监理工程概(预)算的百分比计收(见附表); (二)按参照与监理工作的年度平均人数计算:3.5万元-5万元/人·年; (三)不宜按(一)、(二)两项办法计收的,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按商定的其它方法计收。 四、以上(一)、(二)两项规定的工程建设监理收费标准为指导性价格,具体收费标准由单位和监理单位在规定的幅度内协商确定。 五、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的建设工程,工程建设理费由双方参照国际标准协商确定。 六、工程建设监理费用于监理工作中的直接、间接成本开支,交纳税金和合理利润。 七、各监理单位要加强对监理费的收支管理;自觉接受物价和财务监督。 八、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建设部门可依据本通知规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民政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备案。 九、通知自一九九二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附表:工程建设监理收费标准 国家物价局 建设部 一九九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表:工程建设监理收费标准 ━━━┯━━━━━━━━┯━━━━━━━━┯━━━━━━━━ 序 号│工程概(预)算 │设计阶段(含设计 │施工(含施工招标) │ M(万元) │ 招标)监理取费 │ 及保处阶段监理 │ │ a(%) │ 取费b(%) ───┼────────┼────────┼──────── 1 │ M<500 │ 0.20<a │ 2.50<b ───┼────────┼────────┼──────── 2 │500≤M<1000 │ 0.13≤a<0.20 │ 2.00<b≤2.50 ───┼────────┼────────┼──────── 3 │1000≤M<5000 │ 0.10≤a<0.15 │ 1.40<b≤2.00 ───┼────────┼────────┼──────── 4 │5000≤M<10000 │ 0.08≤a<0.10 │ 1.20<b≤1.40 ───┼────────┼────────┼──────── 5 │10000≤M<50000 │ 0.50≤a<0.08 │ 0.80<b≤1.20 ───┼────────┼────────┼──────── 6 │50000≤M<100000│ 0.03≤a<0.05 │ 0.60<b≤0.80 ───┼────────┼────────┼──────── 7 │ 100000≤M │ a≤0.03 │ b≤0.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