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暂行规定 发文部门:廊坊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发布时间:1998-1-1 |
第一条为了加强监督管理工作,统一监督管理工作的程序、内容和方法,保证监督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依据《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和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及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交通和民用、市政公用工程及建筑构件等,均应依据本规定实施质量监督。 第三条市和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核查工程监督理、勘察、设计及施工单位和建筑构件厂的资质等级和营业范围,对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质量及工程所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和工程竣工等级核定。 第四条监督注册工作程序一、凡应由市建委审批开工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含城市建设开发单位,下同)应在开工前半个月到市质监站办理监督注册手续;应由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开工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到区、市、县监督站办理监督注册手续。注册时应当提供下列文件、资料:⑴工程规划许可证;⑵监理公司资质证书及工程项目监理委托书;⑶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证书;⑷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及营业执照副本;⑸工程勘察设计文件;⑹外埠进廊施工企业承包工程许可证;⑺中标通知书和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签订的施工合同;⑻工程监理合同书;⑼工程地质勘察报告;⑽工程施工图一套;⑾施工单位应提供工程创优计划和消除质量通病措施。二、填写《廊坊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建设单位现场代表资格审查表》、《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登记表》。 三、建设单位按规定缴纳监督管理费。监督管理费按工程建安工作量的千分之三预交,工程完工后,按决算建安工作量结算。 四、监督站应在接到文件、资料半周内,确定该工程监督科室及人员,通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并提出监督计划。 五、填写监督注册台帐,做好统计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质量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控、用户评价相结合的原则。承监工程的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采取宏观控制、巡回监督、重点抽查、竣工核定的方法,并监督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落实质量责任。 第六条监督机构实行站长负责制,站长对监督站的工作全面负责。监督员对受监工程负责。 一、监督机构负责人向监督科(员)下达监督任务,并提出工作要求。 二、监督人员应当熟悉设计图纸及有关文件,依据承监工程项目的特点、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编制监督计划,明确监督部位和重点抽查项目,并进行监督计划交底。监督机构应按单位工程建立监督档案,认真填写监督日记。 第八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程序和内容:一、工程开工,监督员应重点审查施工企业现场保证工程质量的基本条件。 ⑴审查为实现工程质量目标所采取的组织和管理措施及施工组织设计。 ⑵审查项目技术负责人、质量检查员和工长、专业管理人员配备和资格,以及应持证上岗人员如电工、电焊工、试验工和测量工等的上岗证件。 ⑶审查现场建立质量责任制度及质量体系的情况;⑷审查有关专业施工队伍和分包单位的资格;⑸检查现场各专业施工队伍是否具有有关规范、标准、操作规程、技术交底等资料;⑹抽查材料、半成品、构配件、设备质量。经审查,条件不具备的,要求限期改正和完善,仍不完善的应责令停工,直至符合要求方可复工。 二、工程施工中,监督员必须按照监督计划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查。房屋建筑和构筑物工程的抽查重点是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使用功能、安全性能的重要部位;其它工程的监督重点视工程性质确定。建筑构件质量的监督,重点核查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检测手段和构件质量。 ⑴地基核查主要内容:1.桩基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的资格。有关技术文件、施工质量和技术资料;桩基工程完工后,由监督站对工程质量进行核验。未经核验或核验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2.有关地基验收的质量保证资料及验槽记录;3.检查基底土质情况,地基处理及作业条件,复核钎探结果,提出地基验收的核查意见。并填写地基核查记录。 ⑵基础与主体工程1.巡回监督抽查主要内容:①质量保证资料;②分项工程评定资料;③冬、雨季施工措施、方案;④砖石建筑、钢筋混凝土、防水工程、回填土等施工质量;⑤结构重要部位和节点的施工质量;⑥计量、操作工艺、原材料复试、砂浆、砼试块留置以及构配件质量等情况。 2.核查主要内容:①质量保证资料;②分项、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表;③设计变更及洽商;④设计单位、建设(监理)单位、施工企业三方验收意见及结论;⑤基础、主体工程整体观感质量检查。必要时使用仪器对重要结构或部位进行测试。监督机构依据三方验收意见及核查情况,做出基础、主体工程监督核查结论。对影响结构性能的质量问题应当提交法定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⑶采暖安装工程抽查主要内容:1.原材料、配件、设备质量证书及检验记录;2.隐蔽工程及预检项目检查记录及试验记录;3.设计变更及洽商;4.分项分部工程质量评定;5.管道、设备制作、安装质量;6.设备试运转记录。 ⑷电气安装工程抽查主要内容:1.原材料、配件、设备质量证书及检验记录;2.隐检、预检测试记录;3.设计变更及洽商;4.分项分部工程质量评定;5.变配电设备安装质量;6.管线敷设,电线、电缆敷设,避雷系统联结,按零、接地、箱盒及电气设备安装质量。 ⑸装饰工程质量抽查主要内容:1.样板项目或样板间验收记录;2.装饰工程操作工艺,施工质量;3.使用功能测试。 三、竣工工程质量核定①工程完工后,施工企业应接照国家验评标准的规定组织自评,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后,提交建设单位(含城市建设开发单位,下同)组织有关各方进行验收,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及有关方面对工程进行验收,评出质量等级并履行签字盖章手续后,向监督机构提供有关资料,并填写《单位工程竣工核验申请书》,申报竣工核定,待资料核查合格后,监督机构一周内确定核验日期,发出《核验通知单》。 ②申报竣工质量核定的建筑工程,还应提供下列资料:1.屋面浇水试验或雨期观察记录;2.厕浴间及有防水要求的房间两次蓄水试验记录;3.室内排水干管的通球试验记录;4.电气照明试验记录;5.《电梯安装质量监督核定证书》;6.《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核定证书》;③竣工质量核定程序与内容:1.核查工程的质量保证资料,并做好记录。 ①资料项目是否齐全,有无遗漏和缺项;②资料内容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③有关资料的相互关系是否准确、真实。 2.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评定是否符合国家《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 3.工程质量观感核查。 ①组织专业配套的核定小组。对重要的和技术复杂的工程,应有监督机构负责人参加核定工作;②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施工企业对已抽取的20%有防水要求的房间蓄水;③核查与工程主要使用功能有关部位施工质量;④随机抽样进行观感质量核查。 4.核查小组各专业人员应当做好记录,根据各专业的核查结果,综合确定工程质量等级。 第九条竣工质量核定应当严格执行《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评出单位工程质量检验等级。对存在以下质量问题的工程,其分项应评定为不合格。 1.屋面防水坡向、平整度、出水口的处理,泛水处理,防水材料的收口不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2.厨房、卫生间地面沿墙四周、地漏四周返坡积水,管道穿楼板渗水,地漏标高高于地面标高。 3.水泥地面大面积空鼓、裂缝、返砂,强度达不到要求。 4.外墙在砖、内墙磁砖大面积空鼓,表面有龟裂现象。 5.木门窗严重变形,用料不符合设计要求,开启不灵。 6.墙面、顶棚爆灰。 7.上下水管道、采暖管道固定不牢、反坡,散热器固定不牢,影响使用功能。 8.卫生器具固定不牢,下水管道没设存水弯,水箱封闭不严、漏水。 9.上下水管及暖气返锈,上水管使用冷镀管。 10.电气安装出现以下现象:a.没按图纸布线、穿线,断面不符合设计要求;b.配电箱无接地保护装置;c.对绝缘电阻、接地电阻进行测试后不合格的;d.住宅工程电气安装不是三相五线制的;e.灯具固定不牢靠;f.开关插座固定不牢靠,1.8m以下插座无安全保护措施,卫生间插座无防水措施;g.电线护套管不阻燃或强度极差。 11.涂料(油漆)爆皮脱落,施工严重失误。 12.相邻楼梯踏步高差超过2cm.13.外檐装修、滴水线(槽)不起作用。 14.外檐装修大面积空鼓、裂缝、污染,严重影响观感,面砖铺贴不密实。 15.室外回填土不密实,造成散水、坡道下沉。 16.玻璃安装不牢,缺钉,玻璃安装没满垫腻子。 17.避雷网不符合标准。 18.铝合金型材刚度不符规范要求,密封防水性差,严重污染。 19.预制楼板板缝开裂。 20.工程技术资料不符合要求,保证资料不全。 第十条申报优良等级的竣工工程,应满足建设部关于消除质量通病的要求,并应经上级管理部门验收同意。 第十一条对实行初装饰的新建住宅工程,其竣工核定工作,按建设部建监[1997] 392号文中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实行监理的工程,必须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建设单位开工前,必须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监督的内容和深度与不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相同。 第十三条监督机构在实施工程质量监督中,对建设(监理)、勘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违反《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未认真履行各自的质量责任,管理失控,粗制滥造,违章作业或不按设计文件施工,使用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或工程质量事故行为,应当及时填写现场调查笔录,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相应的处罚。 第十四条受到行政处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按处罚通知的要求向监督机构提交整改措施,缴纳罚款,如有异议应当在接到通知书后15日内复议机关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监督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对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任单位和个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按有关规定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规范、认真履行质量监督职责,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违法违纪者按有关规定查处。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廊坊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