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合同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冀建招办 [2005] 15号 发文部门:省招标办 发布时间:2005-3-30 |
各市招标办及有关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部门: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合同,包括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和分包合同等,是发包人和承包人为完成双方商定的建设任务,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保证工程建设活动顺利进行的重要法律文件。工程合同管理是规范建筑市场的重要内容之一,有效的合同管理是促进工程建设各方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确保建设目标的重要手段,是规范建筑市场秩序,防止建设领域“两个拖欠”的重要措施。几年来,经过有关部门及各级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的共同努力,我省的合同管理工作取得了可喜的进步,合同备案和履约率进一步提高,招投标信用机制初步建立。但是仍然存在工作开展不平衡,工作质量不高的问题。为进一步推进“工程量清单计价、低价中标、工程担保”三项制度的落实,防止转包、违法分包、拖欠工程款及施工合同履行中的其它违法违章行为的发生,提高合同履约率,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工程合同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合同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一)加强合同管理是市场经济的需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行政手段对经济活动的管理和干预作用越来越小,需要更多地应用法律、法规和经济手段调节和管理市场。在建筑市场机制的健全和完善过程中,合同作为调节发包人和承包人经济活动关系的法律依据必将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二)加强合同管理工作是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需要。目前,从建筑市场经济活动及交易行为看, 参与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法制观念和诚信意识还比较欠缺,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发生,承发包双方合同自律行为较差,挂靠、转包、违法分包、拖欠工程款和工人工资现象时有发生。这些问题需要通过加强工程合同的管理,规范市场主体的交易、履约行为来加以解决。 (三)加强合同管理工作是提高工程质量管理水平,保证投资效益的需要。工程质量是百年大计,直接关系建设项目的成败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大多与合同管理工作不到位,不履行合同约定,偷工减料、以次充好有关。认真贯彻合同法律制度,严格规范合同履约行为,将合同履行的各个环节置于公开透明的环境下,能够有效地约束合同当事人的行为,从根本上预防和治理各项违约行为,保证项目的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 二、从加强招投标工作入手,做好合同管理工作 (一)提高招标工作质量,为合同订立奠定良好基础。工程招投标的过程实际就是合同谈判的过程,招标竞争形成的价格、工期、质量标准等条件通过工程合同确定下来,因此,做好招标投标工作是保证合同合法、公正的关键。 (二)严格招标文件备案制度,确保招标工作质量。各级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要将招标文件备案制度落到实处,招标文件中有关质量、工期、进度,预付款、进度款支付、结算,变更、担保、违约处理等各项合同主要条件以及各项要约条件的约定应当全面、完善。严格按招标文件的约定和投标文件的承诺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另行进行合同谈判,订立违背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条款。 (三)招标投标操作过程要规范,资金不到位以及其他招标条件不具备的项目不得组织招投标,确保竞争形成的合同条件的合法、真实、公正、有效,并能落到实处。 (四)招标人应加强对招标文件和合同的管理,以合同的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应进一步明确下列内容: 1、中标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合同、进驻现场,否则视为放弃中标资格。 2、工程施工项目经理和项目管理班子其他成员以及项目监理总监和监理部人员必须是该工程中标时所承诺的成员,不得擅自变更。 3、在现场使用的机械设备,其设备的性能和规格不得低于投标文件及资格预审申请书承诺的机械设备。 4、用于工程的主要材料、设备,不得低于招标文件规定和投标文件承诺的合格产品,并在使用之前必须经建设、监理单位共同确认后使用。 三、推行合同范本,提高合同质量 合同管理不到位,合同履约率低,与合同的质量有很大关系。要全面推广合同示范文本,规范合同表述形式,按照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平等互利、协调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订立工程合同。按照合同示范文本中的“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依法明确约定可能发生问题的解决办法和处理原则。杜绝合同条款不全面、不完整,有缺陷、有漏洞,义务不清,违约责任不明等情况。规范合同的表述形式,减少合同中的矛盾与错误。 四、做好合同备案工作,规范合同签订行为 依法招标的工程,招标人与中标人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合同订立后7日内,招标人将书面合同送工程合同管理机构备案。承发包双方另外签订的合同变更、补充协议,不得擅自背离合同价款、合同工期、建设规模、质量标准、承包范围等实质性内容,并于订立后7日内向原工程合同备案机构备案。分包合同也应当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备案。分包承包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不得将承包工程再次分包。 通过对合同的备案,工程合同监督管理机构对承发包双方的主体资格、经营范围以及合同条款内容是否完备、内容是否详尽准确,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项目负责人等实质性内容是否与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一致进行把关,对一些背离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条款以及违背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内容予以纠正。施工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预付款及价款结算的事项,应按照财政部、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做出明确约定。 五、加强合同实施阶段的跟踪管理,确保合同依法履行 工程合同监督管理机构应根据合同履行进度情况适时进行合同跟踪管理服务。当前应重点把握好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基础施工、主体施工及工程竣工阶段的跟踪管理。管理的主要内容为:听取合同当事人双方对合同履行情况的说明;按照合同约定了解开工、工程进度、工程竣工情况;工程款支付和使用情况;主要建材供应情况;对照施工进度计划安排,查看施工现场工程进度;项目经理和总监履行职责情况。 合同跟踪管理中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一)向合同当事人宣讲法律法规及合同中的有关规定;依法调解合同纠纷,确保合同全面履行; (二)监督检查承包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工程项目情况。承包方是否向他人转让工程项目,是否将工程项目肢解后向他人转让; (三)督促发包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和支付工程款。检查发包方向承包方拨款的进账证明;承包方是否按分包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分包工程款,保证农民工工资及时兑付。 (四)深入工程建设现场,监督检查项目经理部和监理部组成和人员到位情况。施工单位派驻现场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负责人及项目管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须与投标承诺的人员相一致,不得擅自变更。一名项目经理只能承担一项工程的项目管理工作,因特殊原因确需更换项目经理的,所变更人员的资格、业绩和信誉不得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须经建设、监理单位同意,并签订合同变更协议报原合同备案机构备案,重新刷读项目经理卡,恢复原中标项目经理正常使用。工程竣工后,承包人持发包方同意的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到工程合同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后,恢复项目经理的正常使用。 监理单位派驻工程现场的总监理工程师及项目部成员应当与中标时承诺的一致;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只宜担任一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当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须经建设单位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三项。总监理工程师不得擅自变更,因特殊原因确需更换的,新更换人员需经建设单位同意,并签订合同变更协议报原合同备案机构备案上网公示。 六、大力推行工程担保,促进合同履约 (一)积极稳妥推进工程担保工作。建立工程合同担保制度,是促进合同履约,加强建筑市场信用建设、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的重要举措。按照《河北省建设工程担保管理办法(暂行)》的规定,加大工程担保的推行力度,规范合同履约行为。重点推行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和分包付款担保,工程担保提倡采用保证担保的方式。按照鼓励专业担保公司开展工程担保、引导金融、保险机构开展工程担保和探索同业担保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行工程担保制度。 (二)落实担保制度,规范担保实施行为。属于应当实行担保的工程,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担保的形式、额度、担保的时限、范围、提交的时间以及退还的时间,并在订立合同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得限制投标人提供投标保证金只能采用现金的方式或者只能是特定担保(保证)人出具的投标担保。对于被担保人的反担保保证金应当由被担保人和担保(保证)人共同监管,担保(保证)人不得要求被担保人将反担保保证金直接交由担保(保证)人管理,只有被担保人不履行主合同,担保(保证人)出现赔付后方能动用被担保人的反担保保证金。同一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或专业保证人不得为同一工程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和承包商履约担保。 (三)加强监管,促进工程担保工作健康发展。工程招投标和合同监督管理机构,应切实做好工程合同担保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引导投保人选用合法的保证人;加强对履约、工程款支付、预付款担保保函或保证书等担保文书和反担保、担保合同的备案监督及担保人行为的监督检查,监督担保人加强管理,提高抵御和化解风险的能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或干涉工程担保业务的正常开展。不得干涉和限制招标人、投标人或中标人及分包商自主选择担保人,不得违法限制担保的额度和采用担保的形式。 七、建立合同履约行为公示制度,促进信用体系建设 对于合同管理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以及违反合同约定、不履约、履约质量差等行为以及其他违反合同约定或不诚实守信的行为,如实记载在企业信用手册和工程合同管理系统中,并通过“河北建设信息网”定期向社会公布,实现“两场联动”,市场与现场的有机结合,切实保证在招标竞争中形成的低价中标、履约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等各项承诺的履行,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的健康秩序。建立企业信用档案,通过企业信用机制逐步的建立,提高企业的合同履约意识和风险意识。坚决遏制不讲诚信,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任意挂靠、非法转包、恶意拖欠等情况的发生。 八、加强领导,做好工程合同管理工作 工程合同和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是维护建筑市场竞争秩序,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各有关工程合同监督管理机构,要提高认识,抓好落实。首先,要明确专人负责这项工作,责任到人;其次,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工作制度,形成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第三,注重工程合同管理及担保知识的宣传、培训,促使承发包双方加强合同的内部管理,提高合同当事人的履约意识,促进合同履约;第四,做好工程合同和担保管理的统计分析工作,为进一步提高合同管理和担保管理工作质量奠定基础。 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合同管理 若干问题 通知 抄报:省建设厅、俊义副厅长 河北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2005年3月28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