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建监〔1997〕209号
发文部门:河北省建设委员会 发布时间:1997-5-9
各市建委、省政府有关部门:
依据国家和省工程建设监理的有关规定,省建委制定了《河北省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管理办法。
河北省建设委员会
一九九七年五月九日
河北省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监理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提高监理工作水平,确保实施监理工程的投资效益、工程质量和进度,根据建设部、国家计委《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和《河北省工程建设监理规定》(177号省长令),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监理。实施工程建设监理的报设、设计、施工及有关单位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监理单位依照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合同约定,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工程基础上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监理单位应向监理项目派驻与所监理项目相适应的监理机构。
第二章 监理业务的委托与承揽
第四条 建设单位按照建设部、国家计委颁发的《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和《河北省工程建设监理规定》选择监理单位。
第五条 建设单位初步选择监理单位后,将所选用的监理单位的基本情况,按分级管理的原则报项目所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
第六条 建设单位选择的监理单位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及时向监理单位提供工程建设的有关资料,并按国家颁发的《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签订监理委托合同。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必须全面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
第七条 建设单位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监理单位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河北省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对于扰乱建筑市场、压低监理酬金、弄虚作假等不正当行为予以查处。
第九条 省外监理单位进冀开展监理业务,必须具有建设部批准颁发的甲级监理单位资质,并按规定办理进冀单项审批手续。条件允许的,必须与省内监理单位进行合作监理。
第三章 监理工作内容
第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理包括建设前期、设计、施工招投标、施工和保修各阶段的监理。
第十一条 前期阶段监理主要内容包括投资决策咨询、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咨询、项目评估咨询。
第十二条 设计阶段监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协助建设单位选择勘察、设计单位,审查或评选方案,协助建设单位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监督合同的实施,核查设计图及设计概预算。协调设计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 施工招投标阶段监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协助建设单位编制工程招标文件,核查施工图纸设计和施工概预算,协助建设单位组织招标活动,协助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商签工程建设合同。
第十四条 施工阶段监理的内容:
(一)协助建设单位编写开工报告;
(二)确认承包单位选择分包单位;
(三)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
(四)审查施工单位施工过程中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准备情况,下达开工指令。
(五)检查工程使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规格和质量;
(六)督促检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七)审查工程设计变更,与建设单位共同组织设计交底及图纸会审;
(八)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施工,验收分部分项工程质量,签署工程付款凭证。
(九)抽查施工质量,对隐蔽工程进行复验签订。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及处理;
(十)分阶段进行进度控制,及时提出调整意见;
(十一)督促履行施工合同,主持协商合同条款的变更,调解合同双方的争议,处理索赔事项;
(十二)督促施工单位整理合同文件及施工技术档案资料;
(十三)参与工程竣工预验收,签署建设监理意见;
(十四)核查工程结算。
第十五条 工程保修阶段监理内容包括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内,负责检查工程质量状况,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鉴定质量问题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并监督实施。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严格执行建设部、国家工商局制定的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标准条件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具有决定权的事项,因监理过错造成经济损失的,监理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
监理单位只具有建议权的事项,被建议单位未采纳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的,监理单位不承担责任。
第四章 开工前的监理工作
第十八条 开工前的监理工作是指签订监理合同之后,到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开工令期间的工作。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在监理合同签订后规定时间内,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制定并完成监理规划,提交建设单位,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工程概况;
(二)监理范围及目标;
(三)投资、质量、进度控制,信息及合同管理、组织协调的措施和方法;
(四)现场监理组织机构设置,人员配备;
(五)监理工作制度。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对监理规划审定批准后,将监理规划分送建设单位。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可承担招标代理业务。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向施工现场派驻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其他监理人员组成的监理机构,且总监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由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河北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监理人员应持证上岗。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共同组织有关人员对施工图纸进行会审。
第二十三条 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批。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审查必须在施工单位手续齐全的基础上(即有编制人、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名和施工单位公章),由施工单位填写施工组织设计报表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组织有关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查,同意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后,返回施工单位,并将已审查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送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备案。审查中涉及增加工程措施费的项目要征得建设单位核准。
第二十四条 开工前准备工作完成后,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持监理委托合同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监理合同审查备案手续,领取《工程项目建设监理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持《工程项目建设监理许可证》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第二十六条 总监理工程师确认开工条件成熟,及时向施工企业下达开工指令。开工指令下达后工程项目建设方可正式开工。
第五章 工程质量的控制
第二十七条 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制度、质量保证体系及其具体实施。
第二十八条 原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检验与认定。
监理单位依据监理合同委托内容负责下列工作:
(一)审核工程所需原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出厂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
(二)审查工程原材料、构配件及设备在使用前的抽查或试验资料;
监理机构对上述试验结果有疑问时,可进行随机抽查,抽查合格的,试验费由建设单位负责;
(三)按合同的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建设单位订货前,应由监理机构对所需订购的原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规格、数量、型号、质量标准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对重要原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生产工艺、质量控制、检测手段必要时可配合建设单位到生产厂家实地考察,以确定定货单位。
(四)所有设备在安装前应按相应技术说明书和要求进行质量检查,监理单位认为必要时,应由建设单位委托法定检测部门进行检测;凡采用无国家或省正式标准、规范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应有市级以上有权鉴定部门出具的正式鉴定文件。未经监理机构认可的材料、设备、构配件不得用于工程上。
第二十九条 主要分项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按监理单位要求将施工工艺、原材料使用、劳动力配置、质量保证措施等基本情况填写施工条件准备情况报监理机构,经监理机构检查核实,并签署意见。
第三十条 分项工程实施过程中,监理机构应对着急部位随时进行抽检,抽检不合格的应立即通知施工单位整改,并做好复查和记录。各分项工程施工后,施工单位应进行自检,合格的填写分项工程报验申请表,并附分项工程评定表,隐蔽工程还应附隐检单报监理机构。监理工程师必须按每道工序进行检查。经检查达到合同质量要求的,签发分项工程认可书;未达到要求的,下达工程质量整改监理通知。连续三次检查不符合要求的,监理工程师可采取停工、撤换施工人员的措施。
第三十一条 基础、主体分部工程,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填写相应的分部工程报验单,并附上有关技术资料,报监理机构审查,监理机构审查合格后,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履行验收手续。
第三十二条 单位工程竣工,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资料齐全的基础上,监理单位参与竣工预验收并签署监理意见。
第三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有权随时对监理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申报竣工工程核定资料后及时组织质量核定,并核发质量等级核验单。
第六章 工程投资的控制
第三十四条 监理机构应按工程建设合同的规定,对总投资目标分别按工程进度,按分项、分部工程进行分解,在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及时与实际支出投资进行比较、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核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各阶段及各年、季、月度资金使用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熟悉设计图纸、招标文件、标底(合同造价)分析合同价格构成因素,找出工程费用最易突破部分,从而明确投资控制的重点;
(三)预测工程风险及可能发生索赔的因素,制定防范性对策;
(四)严格履行工程计量与支附程序。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施工单位按监理机构认可合格的已完成的工程量填制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帐单,报送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订后,签发付款凭证;
(五)及时进行工程投资实际值与计划值的比较、分析,按动态控制原则,保证工程建设投资的合理使用。
第三十五条 未经监理机构确认的工程洽商不得实施。设计单位的设计变更,应首先经监理机构核定费用增减,列入工程决算后方可实施。工程洽商和设计变更,超出授权的,监理机构应事先征得建设单位同意。
第三十六条 监理机构应公正地审核各种索赔。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按监理单位签署支付工程款的凭证,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进度价款。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的认可的,建设单位不得支付。
第七章 工程进度的控制
第三十八条 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实际情况,按照动态控制的原则,及时审查工程项目总进度计划,并责成施工单位实施调整。
第三十九条 监理单位对工程进度实施控制的主要内容:
(一)按工程项目总工期的要求,审核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项目总进度计划及年、季、月的施工计划;
(二)审核单位工程施工进度是否符合总工期控制目标;审核施工进度计划与施工方案的协调和合理性等;
(三)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总平面布置图;
(四)审核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的供应计划。
第四十条 监理工程师在施工现场应及时对工程进行检查,做到:
(一)及时检查形象地度,找出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差异;
(二)组织现场进度协调会;
(三)严格控制关键线路上的关键工序、关键工程,以确认工期的合理增减。
第八章 其 他
第四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情况建立监理例会制度,形成会议纪要,供与会者确认和落实。
第四十二条 依据监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容,监理机构应向建设单位提交监理报告。
第四十三条 工程项目监理中各有关单位之间的技术文件及有关资料实行统一制式,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内容见附件1)未按规定制式填报资料的,质量监督部门不予进行工程质量等级核验。
第四十四条 监理资料的管理与归档。建设项目监理工作资料,是监理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各种形式的原始记录,监理资料的管理与归档必须及时、准确、完整、保密。(需归档的监理资料内容见附件2)
第四十五条 在工程(合同)完成后三个月内由监理机构资料管理人员整理装订后,移交单位档案室,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四十六条 一、二等的工程监理档案保存期应不低于十年,一般工程监理档案在工程保修期满后保存五年。
第四十七条 监理档案达到保存期限,应清点核对,登记造册,经监理单位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共同签字批准后可以销毁。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外资、中外合资及国外贷款、赠款及省外监理单位进冀承担的工程项目的监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河北省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监理资料表式
A 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的有关监理的文件资料主要有:
A-1直接委托工程监理报审表;
A-2监理合同审查登记、领取建设监理许可证报审表。
B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发出的批准文件:
B-1《工程项目建设监理许可证》。
C 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向监理单位申报的技术文件及资料主要有:
C-1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报审表;
C-2施工进度计划报审表;
C-3分包单位资格审查申请表;
C-4工程开工报审表;
C-5施工测量放线报验单;
C-6工程材料报验单;
C-7进场设备报验单;
C-8分部工程报验单;
C-9复工申请;
C-10质量事故报告单;
C-11延长工期申请表;
C-12月工程计量申报表;
C-13合同项目月付款申请表;
C-14合同外项目月付款申请表;
C-15工程变更费用申请表;
C-16索赔申请表;
C-17施工单位申报表;
D 监理单位向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发出的指示、通知及文件主要有:
D-1监理通知;
D-2工程质量整改通知;
D-3分部工程项目检验认可通知;
D-4施工进度计划审批表;
D-5延长工期审批表;
D-6索赔审批表;
D-7工程部位暂停指令;
D-8复工指令。
附件2:需归档的监理资料主要内容
(一)工程项目建设监理许可证;
(二)监理合同;
(三)监理规划;
(四)监理指令;
(五)监理日志;
(六)监理报告;
(七)审核签认的技术资料;
(八)工程质量等级核验复印件;
(九)工程验收记录;
(十)质量事故报告单、质量事故调查及自理报告;
(十一)监理工作总结;
(十二)其他有关资料。
如何设立建设监理单位?
新设立建设监理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1)申请资质审查
设立建设监理单位,必须向相应的资质审批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其内容包括:
1)单位名称和地址;
2)法定代表人或者组建负责人的姓名、年龄、学历及工作简历;
3)拟担任监理工程师的人员一览表,包括姓名、年龄、专业、职称等;
4)单位所有制性质及章程;
5)上级主管部门名称;
6)注册资金数额;
7)拟申报的监理业务范围。
(2)申请登记注册
经资质审批部门审查批准后,还应向相应的政府工商行政机关申请登记注册,领得营业执照,方可开展监理业务活动。
(3)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建设监理单位的设立
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先由中方合营者或者中方合作者向其资质审批部门申请资质审查;经审查核定监理业务范围并取得《设立中外合营、中外合作监理单位资质审查批准书》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规定办理核批、注册手续。申请设立中外合营、中外合作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查,除应当报送上述的有关材料外,还必须报送设立中外合营或合作建设监理单位的项目建议书、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有关合同章程,还需报送外方合营者或外方合作者的下列文件和资料:
1)所在国或者地区有关当局批准的开业证书或营业执照;
2)承担建设监理业务的资质;
3)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专业人员和技术装备情况。
资质审批部门接到书面申请后,根据资质条件进行审查,对于审查合格的,发给《监理申请批准书》,凡取得该证书的建设监理单位,一般在二年内不定等级;二年后可向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定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