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埠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进冀管理通知的通知 冀建基〔1993〕224号 发文部门: 发布时间:1993-11-8 |
随着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和建筑市场的开放,进入我省承接监理业务的外埠工程建设监理单位逐渐增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现就包埠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进冀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埠进冀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是指具有法人资格、已领取资质证书和企业营业执照的省外以及驻冀国家部直属在河北省开展监理业务的各监理单位。 上述各单位必须按本通知和河北省建委、河北省工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管理的通知》要求办理进冀各种手续,开展监理业务活动。 二、省外监理单位进入我省开展监理业务活动必须具有国家建设部批准颁发的甲级监理单位资质,并一律按单项工程项目办理进冀审批手续。其程序为: (一)监理单位向工程所在市、地建是交《外埠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进冀申请书》。 (二)市、地建委对申请书内容进行认真核实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后报省建委。 (三)省建委根据市、地建委意见和全省监理业务实际情况审批。 三、省外监理单位必须通过竞争方式承接监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和分配。竞争必须由省内监理单位参加。在市、地建委的管理监督下,由建设单位择优选用。 四、驻冀国家各部直属监理单位如需在我省开展监理业务,应首先填写《各部直属监理单位在冀登记申请书》,报省建委审批。经省建委批准在河北省开展监理业务的各各监理单位按省内监理单位同等对待,应严格根据核定的监理范围开展工作。 五、外埠进冀监理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工程建设监理有关政策规定。对于违反政策规定,不服从管理的单位严格按建筑市场管理规定查处。 六、国主省重点工程,大中型基建、限额以上更新改造工程及省直各部门工程等级管理项目的监理仍由省建委直接负责。 七、兼营监理业务的外埠勘察、科研和咨询等单位进冀按本通知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