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批准设立、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建基〔1994〕210号 发文部门: 发布时间:1994-10-10 |
各市地建委、省直有关厅局: 我省实行工程监理制度以来,监理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最近发现,有的部门和单位违反《河北省河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以及工程建设监理的有关规定,越权批准设立监理单位并核定资质等级;一些监理单位未经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册和核定资质,就擅自开展监理业务。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严格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审批注册、资质核定管理程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由省人大常委会八届八次会议通过并公布施行的《河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八款规定,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建筑市场管理工作;第十一条规定,在河北省从事建筑产品生产、交易及有关活动的建设工程监理、咨询、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必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审查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第十三条规定,上述资质证书由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核发;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在第八章中明确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建设部第16号部长令发布的《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第四条、第六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全国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工作由建设部归口管理,并负责甲级监理单位设立的资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方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并负责本行政区域乙、丙级监理单位设立的资质审批;国务院工业、交通等部门负责直属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并对本部门乙、丙级直属监理单位设立的资质审批。监理单位承担工程监理业务时,应向工程所在地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993年4月21日,省建委、省工商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管理的通知》对组建省内监理单位、省外监理单位进冀、住所在我省的国家各部直属监理单位注册等做出了明确规定;1993年11月8日,省建委印发了《关于包埠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进冀管理问题的通知》(冀建基〔1993]224号)详细规定了省外监理单位、驻冀各部直属监理单位进冀承担监理业务必须履行的手续。 二、省内各市地、各部门应当严格遵守和执行上述规定,要在近期内结合贯彻实施《河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对本地区、本部门监理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核查,凡违反规定设立及未进行资持核定的监理单位一律予以撤消,已签订的监理合同为无效合同,已开展工程监理活动的必须立即停止。确实具备监理资格的应依法按程序办理报批手续。省建委在即将开始的全省建筑市场大检查中,对违反规定设立的监理单位或未依法补办各种手续的监理单位依据《条例》的法律责任进行处罚。 三、各工程建设单位在选择监理单位时,必须审查该单位是否具备法定部门颁发的审批文件、《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和《收费许可证书》等一整套完整手续资料,一旦发现有违法违章行为有责任主动向当地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对选用无资质证书监理单位的建设单位,各级建委要坚决按“条例”规定给予查处。 四、在河北省境内所有开展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监理单位,要认真开展自查。手续不完备,违反设立和资质核定程序的监理单位要立即向市地建委和省建委作出书面报告,按“条例”规定尽快补办手续,重新报批,隐瞒不报和弄虚作假的按违反《河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行为从严查处。 一九九四年十月十日 主题词:工程 监理 资质 通知 抄 报:省政府、省人大、建设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