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工作的决定》的通知 冀建基[1995]259号 发文部门: 发布时间:1995-12-21 |
现将《河北省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工作的决定》印发给你们,要认真贯彻执行。 附: 河北省建设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工作的决定 (1995年12月10日) 近年来,我省建设系统认真贯彻国家和省有关工程质量工作的法规,政策,加强建筑市场管理,工程质量,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不断提高,但与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相比,与先进省市相比,仍有一定差距。个别工程结构存在隐患,功能质量差,装饰粗糙等质量问题仍然是我省工程建设中最突出的问题。为了进一步提高我省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的整体水平,先就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作如下决定: 一,加强工程勘察设计管理,不断提高勘察设计质量水平 勘察设计是建设工程的关键环节,各市地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勘察设计工作的管理,努力提高勘察设计水平,为提高工程质量打下良好的基础。 (一)要定期对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对弄虚作假,隐瞒实情,以及勘察设计质量长期低劣或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单位,要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格证书。 (二)坚决取缔无证设计和出卖设计证书的非法行为。 (三)勘察设计单位要坚持原则,严格遵守设计规范,设计作品要不断创新。 (四)勘察设计单位要做好施工期间现场配合工作,参加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竣工质量验收,参加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对重点工程,高层建筑以及采用新技术,新结构的工程,要派驻现场代表。 二,狠抓施工队伍管理,规范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行为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管理好本地区和进入本地区施工的各类施工企业,并针对企业施工质量的现状,采取分类指导的方法,帮助或督促企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系,使其不断提高施工质量。 (一)严格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定期对施工企业的资质进行审查,对工程质量差,经常发生质量事故的施工企业要按有关规定降低其资质等级,要认真清理那些资金,技术力量不足,靠出卖资质证书收取管理费的“皮包”公司。 要严肃查处无证施工,出卖施工证书和转包工程的非法行为。 (二)各类施工企业,尤其是装饰装修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进行施工。杜绝施工企业,尤其是装饰装修企业对装饰装修的工程自行设计,自行施工。 (三)要加快施工企业组织结构的调整。为适应当前建筑任务的需要,必须加快企业组织结构的调整步伐。施工企业要逐步形成工程总承包企业,施工承包企业和专项分包企业的新格局。各市,地主管部门要抓紧对辖区所属企业的情况进行分析,归类;各企业也要根据实际情况,找准自己的位置和层次,研究确定自己的发展方向。各市地要尽快组建一批工程总承包企业,形成规模施工力量。 (四)牢固树立“质量兴企,科技兴业”的思想,搞好人才开发和科技开发。有计划地补充技术力量,积极组织职工业务培训,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改进施工管理,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改善和提高工程质量。 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建筑业管理局“关于加强施工质量管理工作的意见”。 三,规范建设单位行为,发挥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管理的作用 作为建筑市场主体之一的建设单位,应该严格遵守有关建筑市场的管理规定,认真管理好自己的工程。 (一)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证合格的建设部门的项目管理机构,在施工期间要对工程质量负责。经常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发现质量隐患和质量问题要及时通知施工企业改正,把好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质量关,隐蔽工程验收关和计量关;监督施工企业按程序施工,并严格遵守施工技术操作规程,努力提高工程质量水平。 (二)未经设计部门同意,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设计,否则,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及不良后果的责任由建设的单位承担。 (三)建设单位不得将一个承包单位能够独立承包的单位工程肢解后发包,招标;反擅自解肢工程的,招投标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招投标业务;开工审批部门不予办理开工审批手续,对肢解工程后私下交易者要严肃查处。 四,严格工程造价管理 合理的工程造价是保证工程质量重要条件。违背价值与价格规律,不合理压价,是造成一部分施工企业使用廉价建筑材料或偷工减料,形成质量隐患或质量事故的重要原因。所以要加强工程造价管理。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造价管理机构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建筑材料的价格,人工,机械费用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建筑工程的价格结算系数,预算定额,费用定额以及计价办法。 (二)确定建立工程造价要依据国家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订的工程预算,费用定额和计价办法,不允许不合理压价发包和承揽施工任务。 (三)建设单位不合理压价招标的,招投标管理机构不予受理招标业务。 (四)建设单位要按规定及时足额拨发工程备料款,进度款,根据合同及时进行工程竣工决算。不准施工企业垫资施工。对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迫使施工单位垫资施工,致使偷工减料,粗制滥造,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要视情况分别追究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责任。 (五)建筑产品的质量达到优良等级的,根据有关规定实行优质优价。 五,严把建筑材料质量关,禁止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 建筑材料质量的好坏,是直接影响建筑产品质量的,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制订措施,严禁不合格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用于建筑工程。 (一)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质量要符合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符合其包装上注明的质量标准和规格。 (二)要实行质量认证制。根据国家有关质量认证工作的要求,各市,地有关部门要有认真做好对主要建筑材料及构配件,设备的质量认证工作。质量认证首先从影响住宅工程质量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安全认证抓起,逐步推广。通过认证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要及时公布于众,并发放质量认证合格证,各施工企业应优先选用通过认证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三)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不得指定建筑材料 ,构配件及设备的生产厂家。建设单位也不得违反合同,自行购买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转给施工企业使用。 (四)施工单位要按规定配备相应的建筑材料和构配件的检测设备和人员。对用于工程主体和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及构配件,在使用前要严格进行检测,对检测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和构配件禁止使用。 六,要坚持合理的施工工期 合理工期是保证建设工程按程序施工,提高工程质量的前提条件。要克服片面追求速度,忽视工程质量的倾向。 (一)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约定施工工期,要依据国家和省制订的工期定额,并遵循平等互利和协商一致的原则,合理确定。缩短施工工期,要制订切实可行的施工技术和保证工程质量措施,明确合理的抢工措施和费用。 (二)要加强合同管理和合同审查工作。合同审查机构对不合理的工期要坚决纠正。 (三)开工审批部门发现施工合同未经合同审查机构审查,签章,或认为施工工期不合理的,不予办理开工审批手续。 七,加强招投标管理,择优选用施工队伍 择优选用施工队伍是提高工程质量的有效措施,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河北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规定》,不断提高招投标管理工作质量。 (一)要健全县以上招投标管理机构,尽快形成招投标网络;要有计划有组织的进行培训和考核,使招标管理人员做到持证上岗。 (二)要制订招投标过程中的质量奖惩措施,对工程质量好,优良率高,社会信誉好的施工企业,要在招投标过程中采取奖励分值等办法予以鼓励;对优良率低,工程质量长期低劣的施工企业,要限制其承揽工程任务。外省企业长期质量低劣,要取消其在本省承揽工程任务的资格。 八,积极推行建设监理制 要积极推行建设监理制,通过工程监理,切实把好工程质量关。 (一)针对目前建设监理队伍不足,不适应全面推行建设监理的制订现状,各市,地有关部门要支持和帮助成立一批建设监理单位,加快推行建设监理的步伐。 (二)在全面推行建设监理制的过程中,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对工程建设监理的有关规定,根据各地具体情况,确定强制执行建设监理工程项目,促进建设监理制度的发展。 (三)工程监理单位要认真把好工程质量关,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切实负起对工程质量监理责任;要对建设工程的各分项工程及隐蔽工程进行质量验收;参加主体工程验收和建筑产品的竣工验收。 九,强化政府的监督职能,提高质量监督的深度和广度 要强化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职能,不断提高监督工作的水平,确保监督工作的工整性和权威性。 (一)要健全县以上质量监督机构,帮助质监站解决人员,资金,设施等问题,下大力建设一支装备齐全,专业配套,能适应本地区,本专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队伍。 (二)健全规章制度,建立高效,有序的内部管理运行机制。实现监督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坚持公开办理制度,做到监督内容公开,监督程序公开,监督方法公开,资料核查内容公开,观感质量评分标准公开,评定质量等级结果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保证工程质量监督的公正性。 (三)提高质量监督的深度和广度。各级质量监督机构要充实一线监督人员,增加对工程的监督次数,要做到对建设工程的关键部位必查,对一般部位抽查,对特殊结构工程及易发生技术事故的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重点检查。对实行监理的工程也要监督检查。各级质量监督站要对施工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监督,同时督促建设单位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体系,监督知道他们日常的质量管理工作;监督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方式,措施,保证监理工程的质量。对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进行监督,促使企业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企业内部质量管理体系不健全,工作不得力的,要依法整顿。 各质量监督机构要不断提高对辖区内建设工程的监督,检测覆盖率,1996年达到95%以上。 (四)各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督检查时,要认真执行国家《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以标准为依据,科学,公正地评定工程质量等级。并要做到秉公执法,不徇私情,廉洁从政。对玩忽职守,执法犯法,搞权钱交易的行为,要按管理权限严肃处理,造成重大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十,严把工程竣工验收关,并做好竣工验收后的质量保修工作。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把好工程竣工验收关,施工单位要从维护国家和用户利益出发,做好竣工验收后的质量保修工作。 (一)所有工程项目建成后,都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未经竣工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工程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要严格遵守验收程序,认真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程竣工验收的管理规定,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实事求是评价工程质量。 (三)施工单位在工程交工同时,要向使用单位提交《建筑工程保修书》,在规定的保修期内,对因施工单位责任造成的质量缺陷应及时无偿进行修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