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报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冀建招〔1994〕183号 发文部门:河北省建设委员会 发布时间:1994-9-5 |
各市、地建委、省直各有关部门: 本“办法”经全省加强建筑市场管理会议讨论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建设委员会 一九九四年九月五日 主题词:报建 管理 通知 抄 送:程维高书记、叶连松省长、郭世昌副省长、省人大、省政府、建设部 河北省建设工程报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培育和完善建筑市场,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管理,依据《河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续建和技改工程,市政建设工程,装饰装修和防腐防水工程,总投资在2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均须按本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 第三条 中央各部、委、办和外省、市、区、军队在河北省区域内的建设工程(不含军事设施),外国及港、澳、台地区在河北省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含独资、合资、合作项目),均须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河北省建设委员会主管全省建设工程的报建管理工作。河北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市、地的建设工程报建管理工作,由、地建设委员会负责,可委托市(地)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其业务受河北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指导和管理。 第五条 建设工程报建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河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中有关建设工程报建制度的规定; (二)对报建的建设工程进行登记、核实和分类汇总,定期报上级主管部门,并向有关部门提供工程建设信息; (三)对应报建而不报建的建设工程,按规定进行查处。 第六条 建设工程报建工程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管理。 省管范围:本省区域内的大中型基建项目、省重点建设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技改项目、500万美元及其以上的涉外建设项目和省直单位建设项目的报建工作。 市(地)管理范围:本辖区内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 第七条 建设工程经批准立项后一个月内,填写《河北省建设工程报建表》,由建设单位持批准文件,按照报建工作分级管理权限,向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报建。报建的内容包括:建设地点,项目名称,工程规模,总投资,总面积和当年投资及资金来源,预计开竣工时间等。 第八条 对应报建而未报建的建设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开工手续,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不受理招标业务,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承接设计、施工任务并按《河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对违章单位进行处罚。 第九条 各市、地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每月要向河北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报送《河北省建设工程报建情况汇总表》和对违章单位的处理情况。 第十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建委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