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幢设计图为7层的医疗综合楼建到3层时即停工2年之久未能继续施工,究其然,皆因承包方与发包方对合同中约定的“按工程形象进度付款”的理解产生歧义,经协商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造成。近日,安徽某地法院对这起因付款方式约定不明的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
2002年2月,刘东来将1幢包括地下室在内的7层医疗综合楼发包给闫真斌承建,双方在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付款方式为“按工程形象进度付款,竣工后按每平方米418元进行总结算 ”。2003年元月,3层主体建成后,双方就工程付款方式约定理解产生歧意。刘东来认为,已付的工程款已超额。闫真斌则认为工程款未付够,拒绝继续施工。 2005年5月,刘东来将剩余工程又承包给他人,闫真斌索要工程款未果,随即组织人员阻拦施工。经人调解,双方同意解除合同,但在结算时,就应付工程款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双方争执不下,闫真斌继续阻挡刘东来施工。
2005年5月,刘东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闫真斌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闫真斌则反诉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借款及代支款和相应的滞纳金。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鉴定部门对争执的工程价值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基础工程决算总价208677.65 元,已建基础以上部分工程决算价205271.40元,变更追加造价15676.08元。综合鉴定价值 372249.25元。双方在指定期间内对鉴定结论未提出重新鉴定申请。
近日,法院根据鉴定结论一审判决闫真斌军立即停止侵权,不得阻挡刘东来施工;同时判决刘东来付给闫真斌剩余工程款221361.25元,借款及代支款7100元,滞纳金575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