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会员登陆
位置:
中国建筑法律网
>>
工程施工
>>
a
>> 正文
用户登陆
用户名:
密 码:
验证码:
忘记密码?
热门新闻
关于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合...
劳务分包工作人员发生安...
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形象进度”生歧义 工程...
两个施工合同案引四点思...
本案合同是否有效 原告应...
工程合同管理案例
推荐新闻
关于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合...
网站统计
正确理解施工企业与包工头之间的法律关系
作者:
Admin
来源:
中国建筑法律网
录入:Admin 字体:
<!--插入广告JS代码-->
首先,关于施工企业与包工头之间的法律关系,我国《建筑法》及其相关行政法规、规章都未作规定。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城务工,其中大多数人集中在建筑行业,随即在该行业产生了一个特殊的群体,即包工头(他们在合同中一般被称为某包工队或某民工队)。不可否认,包工头在施工企业与民工之间架起了一座沟通的桥梁,而且还承担了施工企业应该承担的部分管理职责,为我国建筑业的发展作出了一定的贡献。但是,我国建筑法律一直没有给包工头一个明确的法律地位。按法律规定,民工直接受雇于施工企业,与施工企业是劳动关系,但实际情况是,施工企业很少与民工直接发生关系,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包工头与施工企业签定劳务合同(实践中多数叫施工合同),再由包工头与民工签定劳务合同(实际上大多数情况下为口头协议)。由于施工企业与包工头之间的这种关系法律并没有明确禁止,同时也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因此,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除确属工程承包、转包等法律禁止性的行为外,一律按劳务合同关系即有效合同处理。
其次,由于施工企业与包工头之间是劳务合同关系,而非工程分包合同关系或劳务分包关系,因此施工企业不能将质量、安全、工期等工程责任转嫁给包工头。尽管包工头负有部分管理职责,但仅限于对民工的日常管理上,对于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工期等工程责任,施工企业应承担全部责任,而不能将这些法定责任转嫁给包工头。我国《建筑法》及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均将工程质量、安全等工程责任确定为施工企业的法定责任,施工企业不能以合同形式将其法定责任转嫁给第三人。因此,即使施工企业与包工头签定的合同条款中有明确约定,法院亦可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认定该条款无效。
告诉好友
打印此文
收藏此页
关闭窗口
返回顶部
上一篇: 没有了
下一篇:
转包和挂靠在建筑市场上的法律风险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5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