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市(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职务_________。
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职务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甲方提供给乙方使用的国有土地位于___________,面积为______平方米。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图所示。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确认。
第三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年限为______年,自本合同签字之日起算。
第四条 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场地使用费,包括土地开发费和土地使用费。
〔或:第四条依据合资或合作企业合同,由乙方中的___________(注:中方合资者或合作者)向甲方支付场地使用费,包括土地开发费和土地使用费。〕
第五条 土地开发费为每平方米_________元人民币,总额为_________元人民币。乙方〔或中方合资者或合作者〕须于本合同签字之日起____日内全部付清。
乙方(或中方合资者或合作者)支付了全部土地开发费后________日内,甲方应为乙方办理土地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颁发(换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六条 土地使用费为每年每平方米______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币等),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乙方(或中方合资者或合作者)应于每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向甲方缴纳当年的土地使用费。
土地使用费收取标准五年后根据国家〔或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市(县)〕有关规定由甲方作相应调整,调整后乙方应自调整年度起按新标准缴纳土地使用费。
〔或:土地使用费在合资(或合作)企业经营期限内不作调整。〕
(注:乙方依照有关规定可以享受减免优惠政策的,可依照减免规定拟定此条。)
第七条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内将合同要求支付的费用汇入甲方银行账号内。银行名称:___________银行_____分行,账户号______。
甲方银行账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______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由于甲方未及进通知此项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乙方概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该土地用于建设______项目,乙方必须按规划要求和规定用途使用土地。
在本合同期限内,乙方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经甲方同意后办理变更土地用途的手续。
第九条 甲方同意承担该土地的征地、拆迁、界址定点具体事务,并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交付土地。
乙方应妥善保护界桩,不得私自改动,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应及时书面报告甲方,请求重新埋设,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或:第九条乙方利用合资(或合作)企业中方原有场地,原有场地的界桩应由甲方重新核实。〕
第十条 土地使用年限期满或乙方提前终止经营时,本合同同时终止履行。乙方应向甲方交还土地使用证,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乙方对该土地内投资建设的建筑物、附着物有权处置,但时间不得超过________,逾期由甲方无偿取得。
如乙方需继续使用该土地,须在距期满六个月之前向甲方提交续期用地申请,经甲方同意后,须重新签订土地使用合同,方可使用。
第十一条 乙方依据本合同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如需转让、出租、抵押,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办理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
第十二条 如果乙方(或中方合资者或合作者)不能按时支付土地使用费,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费额________%的滞纳金。滞纳期超过六个月的,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三条 如果由于甲方的过失,致使乙方延期占有土地使用权,则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期限应相应推延,乙方有权请求赔偿。
第十四条 如果乙方在该土地上连续两年不投资建设,甲方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乙方已付土地费用不予返还。
第十五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十六条 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生效。
第十八条 本合同所有日期均为公历。
第十九条 本合同一式_____份签署,甲乙双方各执_____份。
第二十条 本合同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市(县)签订。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
本合同附件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省 乙方:______________(章)
(自治区、直辖市)
_____市(县)土地
管理局:_________(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签字) 法定代表人:_______(签字)
文书要点
外商投资企业欲取得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须签订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合同。
签订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合同,应遵守以下的法律规定:
第一,外商投资企业的用地,由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情况审核后,予以安排。
第二,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0天内,持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到外资企业所在地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手续,领取土地证书。土地证书为外资企业使用土地的法律凭证。外资企业在经营期限内未经批准,其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外资企业在领取土地证书时,应当向其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土地使用费。
第三,外商投资企业使用经过开发的土地,应当缴付土地开发费。土地开发费包括征地拆迁安置费用和为外资企业配套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土地开发费可由土地开发单位一次性计收或分年计收。外资企业使用未经开发的土地,可以自行开发或者委托中国有关单位开发。基础设施的建设,应当由外资企业所在地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安排。
第四,外资企业的土地使用费和土地开发费的计收标准,依照我国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外资企业的土地使用年限,与经批准的该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相同。
签订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合同,双方当事人还应注意如下问题:
第一,外资企业依据本合同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如需转让、出租、抵押,必须按规定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
第二,外商投资企业在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上连续两年不投资建设,该企业所在市县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并不返还已付土地费用。
第三,发生纠纷时,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