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建设工程合同,是指虽然成立但不具备法定有效条件,不能发生预期法律约束力的建设工程合同,对于其成因中国建筑法律网(http://www.jianzhufalv.com/)认为:
无效建设工程合同成因分析
我国《合同法》第52条把五种违法性质比较恶劣、后果比较严重、又在市场交易中出现较多的情形规定为合同无效的原因。结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引起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原因主要包括:
1)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企业或个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和设计单位,在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方面应当具备相应条件,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公民个人和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是不具有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不能签订建设工程合同。
2)超越资质等级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订立建设工程合同时,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包括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不仅应当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而且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建筑法》第26条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的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
3)违反招标投标法律规定而订立建设工程合同。违反招标投标强制性规定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常见情形主要有:应当招标的工程而不招标;招标人隐瞒工程真实情况,如建设规模、建设条件、投资、材料的保证等;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泄露标底;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
4)投资计划没有取得国家批准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工程本身特点决定了计划对建设工程合同仍然具有重要意义。恰同法嵘273条规定,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的计划性主要表现在由国家投资兴建的工程,以及国家对一些建设工程如楼堂馆所等方面。这些建设工程合同,如果违反国家计划,属于无效合同。
5)发包人违反法律规定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健筑法嵘24条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6)承包人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签订工程分包合同。我国健筑法嵘29条明确予以了规定,常见情形包括: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将自己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他人的行为;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第三人的行为;承包人将主体结构或关键性部分的施工分包给第三人;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或转包的。
7)承包人违反法律禁止转包或变相转包规定而签订工程转包合同。健筑法嵘28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8)挂靠建筑企业签订建设工程合同。主要情形包括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企业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企业名义承揽工程;资质等级低的建筑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企业名义承揽工程;不具有工程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以具有总承包资格的建筑企业名义承揽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