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
construction company safety manage criterion
征求意见稿
GB-
2009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
construction company safety manage criterion
本规范根据建设部二〇〇二至二〇〇三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计划要求,由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会同有关单位,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国内外相关规范和大量实践经验,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而成。
本规范共分16章,主要内容是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要求,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安全目标、安全生产管理组织和责任体系、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生产资金管理、施工设施、设备和临时建(构)筑物的安全管理、安全技术管理、分包安全生产管理、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事故应急救援、事故统计报告、安全检查和改进、安全考核和奖惩等。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地址:上海市小木桥路683号,邮政编码:200032,电子信箱:an54614788@yahoo.com.cn)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
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的过程中,应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并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地址:上海市小木桥路683号,邮政编码:200032,电子信箱:an54614788@yahoo.com.cn),以供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定人:
本规范主编单位: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上海城建建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本规范参编单位: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市施工行业协会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专业委员会
上海市建设协会
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
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
河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总站、
杭州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北京建工集团
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
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
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中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同济大学土木工程学院
清华大学(清华-金门)建筑安全研究中心
北京中建协认证中心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常 义 陈晓峰 杜正义 戴宝荣
方东平 顾建生 高 原 姜 华
姜 敏 李 印 马昌玉 戚耀奇
唐 伟 陶为农 王静宇 吴 辉
吴晓宇 徐福康 叶伯铭 赵傲齐
周红锤 周家辰 张双群 张相洪
1.0.1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高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的水平,控制和减少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活动。
1.0.3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并根据施工生产的规模、性质、特点予以实施。
1.0.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活动,除遵循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
2.0.1 建筑施工企业 construction company
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企业。
2.0.2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 principal of construction company
指对建筑施工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具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建筑施工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等。
2.0.3 各管理层 management
指建筑施工企业组织架构中,包括总部、分支机构、工程项目部等在内的具有不同管理职责与权限的管理层次。
2.0.4 工作环境 working condition
施工作业场所内人员、作业、设施和设备安全生产的场地、道路、工况、水文、地质、气候等客观条件。
2.0.5 危险源 hazard
施工生产过程中可能导致职业伤害或疾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或环境污染的根源或状态。
2.0.6 隐患 hidden peril
未被事先识别或未采取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事故的根源。
2.0.7 风险 risk
某种特定危险情况和环境污染现象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的结合。
2.0.8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graveness hazard
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3.0.1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3.0.2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企业法定代表人为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3.0.3 建筑施工企业应根据施工生产特点和规模,实施安全生产体系管理。
3.0.4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足额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0.5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确保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并有效使用。
3.0.6建筑施工企业各管理层应适时开展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3.0.7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符合国家现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各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0.8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为从业人员提供合格劳动保护用品,办理相关保险。
3.0.9建筑施工企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安全技术、工艺、设备、设施和材料。
3.0.10建筑施工企业应对照本规范要求,定期对安全生产管理状况组织分析评估,实施改进活动。
4.0.1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据企业的总体发展目标,制定企业安全生产年度及中长期管理目标。
4.0.2安全管理目标应包括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安全生产隐患治理目标,以及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目标等,安全管理目标应予量化。
4.0.3安全管理目标应分解到各管理层及相关职能部门,并定期进行考核。企业各管理层和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企业安全管理目标的要求制定自身管理目标和措施,共同保证目标实现。
5.0.1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组织体系,明确各管理层、职能部门、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5.0.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组织体系应包括各管理层的主要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各相关职能部门,专职安全管理及相关岗位人员。
5.0.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应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施工企业应设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各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安全生产决策机构,负责领导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制定企业安全生产中长期管理目标,审议、决策重大安全事项。
2各管理层主要负责人中应明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管理层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3各管理层主要负责人应明确并组织落实本管理层各职能部门和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实现本管理层的安全管理目标。
4 各管理层的职能部门及岗位负责落实职能范围内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职责,实现相关安全管理目标。
5各管理层专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承担的安全职责应包括以下内容:
1)宣传和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2)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3)组织或参与企业生产安全相关活动;
4)协调配备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制订企业安全生产考核计划,查处安全生产问题,建立管理档案;
5.0.4 建筑施工企业各管理层、职能部门、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应形成责任书,并经责任部门或责任人确认。责任书的内容应包括安全生产职责、目标、考核奖惩规定等。
6.0.1建筑施工企业应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6.0.2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施工设施、设备及临时建(构)筑物的安全管理、分包(供)安全生产管理、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事故应急救援、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安全检查和改进、安全考核和奖惩等制度。
6.0.3建筑施工企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应明确规定以下内容:
1 工作内容;
2 责任人(部门)的职责与权限;
3 基本工作程序及标准。
6.0.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在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管理体制、有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应适时更新、修订完善。
7.0.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贯穿于生产经营的全过程,教育培训包括计划编制、组织实施和人员资格审定等工作内容。
7.0.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应依据类型、对象、内容、时间安排、形式等需求进行编制。
7.0.3安全教育和培训的类型应包括岗前教育、日常教育、年度继续教育,以及各类证书的初审、复审培训。
7.0.4建筑施工企业新上岗操作工人必须进行岗前教育培训,教育培训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 安全操作规程;
3 针对性的安全防范措施;
4 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产生的后果;
5 预防、减少安全风险以及紧急情况下应急救援的基本措施。
7.0.5建筑施工企业应结合季节施工要求及安全生产形势对从业人员进行日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7.0.6建筑施工企业每年应按规定对所有相关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继续教育,教育培训应包括以下内容:
1 新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
2 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和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7.0.7 企业的下列人员上岗前还应满定下列要求:
1 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2企业的技术和相关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岗位相适应的安全管理知识和能力,依法取得必要的岗位资格证书;
3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技术理论和操作技能考核合格,依法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7.0.8建筑施工企业应及时统计、汇总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资格认定等相关记录,定期对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审核、检查。
8.0.1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应包括资金的储备、申请、审核审批、支付、使用、统计、分析、审计检查等工作内容。
8.0.2建筑施工企业应按规定储备安全生产所需的费用。安全生产资金包括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教育培训、劳动保护、应急救援等,以及必要的安全评价、监测、检测、论证所需费用。
8.0.3建筑施工企业各管理层应根据安全生产管理的需要,编制相应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明确费用使用的项目、类别、额度、实施单位及责任者、完成期限等内容,经审核批准后执行。
8.0.4建筑施工企业各管理层相关负责人必须在其管辖范围内,按专款专用、及时足额的要求,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
8.0.5建筑施工企业各管理层应定期对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审查。
8.0.6建筑施工企业各管理层应建立安全生产费用分类使用台帐,定期统计上报。
8.0.7建筑施工企业各管理层应对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年度汇总分析,及时调整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比例。
9.0.1建筑施工企业施工设施、设备和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应包括购置、租赁、装拆、验收、检测、使用、保养、维修、改造和报废等内容。
9.0.2建筑施工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规模,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施工设施、设备、劳动防护用品及相关的安全检测器具。
9.0.3建筑施工企业各管理层应配备机械设备安全管理专业的专职管理人员。
9.0.4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并保存施工设施、设备、劳动防护用品及相关的安全检测器具安全管理档案,并记录以下内容:
1来源、类型、数量、技术性能、使用年限等静态管理信息,以及目前使用地点、使用状态、使用责任人、检测、日常维修保养等动态管理信息;
2采购、租赁、改造、报废计划及实施情况。
9.0.5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据企业安全技术管理制度,对施工设施、设备、劳动防护用品及相关的安全检测器具实施技术管理,定期分析安全状态,确定指导、检查的重点,采取必要的改进措施。
9.0.6 安全防护设施应标准化、定型化、工具化。
10.0.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技术管理应包括危险源识别,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方案的编制、审核、交底、过程监督、验收、检查、改进等工作内容。
10.0.2建筑施工企业各管理层的技术负责人应对管理范围的安全技术工作负责。
10.0.3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对其中超过一定规模的应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
10.0.4企业应明确各管理层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方案(措施)方案编制、、修改、审核和审批的权限、程序及时限。
10.0.5 根据权限,按方案涉及内容,由企业的技术负责人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技术负责人审批。 审核、审批应有明确意见并签名盖章。编制、审批应在施工前完成。
10.0.6建筑施工企业应明确安全技术交底分级的原则、内容、方法及确认手续。
10.0.7建筑施工企业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措施)编制和审批权限的设置,组织相关编制人员参与安全技术交底、验收和检查,并明确其它参与交底、验收和检查的人员。
10.0.8建筑施工企业可结合实际制定内部安全技术标准和图集,定期进行技术分析和改造,完善安全生产作业条件,改善作业环境。
11.0.1分包(供)安全生产管理应包括分包(供)单位选择、施工过程管理、评价等工作内容。
11.0.2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和目标,明确对分包(供)单位和人员的选择和清退标准、合同条款约定和履约过程控制的管理要求。
11.0.3企业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选择合法的分包(供)单位;
2 与分包(供)单位签订安全协议;
3 对分包(供)单位施工过程的安全生产实施检查和考核;
4 及时清退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分包(供)单位;
5 分包工程竣工后对分包(供)单位安全生产能力进行评价。
11.0.4建筑施工企业应对分包(供)单位检查和考核的内容应包括:
1分包(供)单位人员配置及履职情况;
2分包(供)单位违约、违章记录;
3分包(供)单位安全生产绩效。
11.0.5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合格分包(供)方名录,并定期审核,更新。
12.0.1建筑施工企业各管理层级职能部门和岗位,按职责分工,对工程项目实施安全管理。
12.0.2企业的工程项目部应根据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实施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内容应包括:
1 制定项目安全管理目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实施责任考核;
2 配置满足要求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资金、从业人员和劳动防护用品;
3 选用符合要求的安全技术措施、应急预案、设施与设备;
4 有效落实施工过程的安全生产,隐患整改;
5 组织施工现场场容场貌、作业环境和生活设施安全文明达标;
6组织事故应急救援抢险;
7对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活动进行必要的记录,保存应有的资料和记录。
12.0.3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应符合以下要求:
1项目经理是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实施考核,实现项目安全管理目标;
2 工程项目施工实行总承包的,应成立由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成的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3 按规定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
4工程项目部其他管理人员应承担本岗位管理范围内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职责;
5 分包单位应服从总包单位管理,落实总包企业的安全生产要求;
6 施工作业班组应在作业过程中实施安全生产要求;
7 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做到不伤害自已、不伤害他人和不被他人所伤害。
12.0.4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由企业委派,并承担以下主要的安全生产职责:
1 监督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要求的实施,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2 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现场监护并做好记录;
3 阻止和处理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等现象;
4 定期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12.0.5工程项目开工前,工程项目部应根据施工特征,组织编制项目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包括应急预案,并按规定审批,论证,交底、验收,检查;
方案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编制依据、施工计划、施工工艺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检查验收内容及标准、计算书及附图等。
12.0.6工程项目部应接受企业上级各管理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与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按要求组织整改。
12.0.7建筑施工企业应与工程项目及时交流与沟通安全生产信息,治理安全隐患和回应相关方诉求。
13.0.1建筑施工企业的应急救援管理应包括建立组织机构,预案编制、审批、演练、评价、完善和应急救援响应工作程序及记录等内容。
13.0.2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机构,明确领导小组,设立专家库,组建救援队伍,并进行日常管理。
13.0.3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应急物资保障体系,明确应急设备和器材储存、配备的场所、数量,并定期对应急设备和器材进行检查、维护、保养。
13.0.4建筑施工企业应根据施工管理和环境特征,组织各管理层制订应急救援预案,内容应包括:
1紧急情况、事故类型及特征分析;
2应急救援组织机构与人员职责分工;
3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的调用程序;
4与企业内部相关职能部门和外部政府、消防、救险、医疗等相关单位与部门的信息报告、联系方法;
5抢险急救的组织、现场保护、人员撤离及疏散等活动的具体安排。
13.0.5建筑施工企业各管理层应针对应急救援预案,开展下列工作:
1对全体从业人员进行针对性的培训和交底;
2定期组织组织专项应急演练;
3接到相关报告后,及时启动预案。
13.0.6建筑施工企业应根据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实战的结果,对事故应急预案的适宜性和可操作性组织评价,必要时进行修改和完善。
14.0.1建筑施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应包括记录、统计、报告、调查、处理、分析改进等工作内容。
14.0.2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上报,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由总承包企业负责上报。
14.0.3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1 事故的时间、地点和工程项目有关单位名称;
2 事故的简要经过;
3 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4 事故的初步原因;
5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6 事故报告单位或报告人员;
14.0.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及时补报。
14.0.5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档案,事故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
2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年统计表;
3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表;
4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决定、伤残鉴定、政府的事故处理批复资料及相关影像资料;
5其他有关的资料
14.0.6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应做到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从业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事故再发生的措施不放过。
15.0.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检查和改进管理应包括规定安全检查的内容、形式、类型、标准、方法、频次,检查、整改、复查,安全生产管理评估与持续改进等工作内容。
15.0.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检查的内容应包括:
1安全目标的实现程度;
2安全生产职责的落实情况;
3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4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防护情况;
5生产安全事故、未遂事故和其他违规违法事件的调查、处理情况;
6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其他要求的执行情况。
15.0.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检查的形式应包括各管理层的自查、互查以及对下级管理层的抽查等;安全检查的类型应包括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季节性检查、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等。
1工程项目部每天应结合施工动态,实行安全巡查;总承包工程项目部应组织各分包单位每周进行安全检查,每月对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至少进行一次定量检查。
2企业每月应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职责落实情况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并针对检查中发现的倾向性问题、安全生产状况较差的工程项目,组织专项检查。
3企业应针对承建工程所在地区的气候与环境特点,组织季节性的安全检查。
15.0.4建筑施工企业应根据安全检查的类型,确定检查内容和具体标准,编制相应的安全检查评分表,配备必要的检查、测试器具。
15.0.5建筑施工企业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应定人、定时间、定措施组织整改,并跟踪复查。
15.0.6建筑施工企业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定期统计、分析,确定多发和重大隐患,制定并实施治理措施。
15.0.7建筑施工企业应定期对安全生产管理的适宜性、符合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确定安全生产管理需改进的方面,制定并实施改进措施,并对其有效性进行跟踪验证和评价。发生下列情况时,企业应及时进行安全生产管理评估:
1适用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
2企业组织机构和体制发生重大变化;
3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4其他影响安全生产管理的重大变化。
15.0.8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并保存安全检查和改进活动的资料与记录。
16.0.1 企业安全考核和奖惩管理应包括确定考核和奖惩的对象、制订考核内容及奖罚的标准、定期组织实施考核,落实奖罚等内容。
16.0.2安全考核的对象应包括各管理层的主要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及岗位和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
16.0.3建筑施工企业各管理层、职能部门、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应形成责任书,并经责任部门或责任人确认。责任书的内容应包括安全生产职责、目标、考核奖惩标准等。
16.0.4 企业各管理层的主要负责人应组织对本管理层各职能部门、下级管理层的安全生产责任进行考核和奖惩。
16.0.5安全考核的内容应包括:
1安全目标实现程度;
2安全职责落实情况;
3安全行为;
4安全业绩。
16.0.6建筑施工企业应针对生产经营规模和管理状况,明确安全考核的周期,并严格实施。
16.0.7 建筑施工企业奖励或惩罚的标准应与考核内容对应,并根据考核结果,及时进行奖励或惩罚处理,并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
本规范用词说明
1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对于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执行中区别对待。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很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或“方准”;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准”。
3) 对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指定的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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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北京
目 次
1.0.1本规范的目的是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标准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本规范是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行为提出的基本要求,是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的行为规范,是使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基本保证。
本规范以强制和引导相结合的原则,在提出安全管理基本要求的基础上鼓励企业实施安全管理创新。
1.0.2建筑施工企业贯彻本规范,建立、运行和不断完善安全管理体系包括企业在内的各方可依据本规范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动态管理和业绩评价。
境外建筑施工企业在我国境内承包工程时也应执行本规范。
3.0.3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照“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合理分工,互相衔接”的原则,落实各管理层与职能部门、岗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实施安全生产体系化管理。
3.0.4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根据企业施工特点,配备设备管理专业人员,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 特级资质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
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一级资质不少于3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2人。
3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不少于2人。
4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0.5依据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478号),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1 房屋建筑工程、矿山工程为2.0%;
2 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为1.5%;
3 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0%。
建筑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3.0.6不具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条件的企业,可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3.0.8依据《建筑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建筑施工企业要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同时,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农民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4.0.1安全目标应易于考核,目标制定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政府部门的相关要求;
2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现状;
3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及特点;
4企业的技术、工艺和设施设备。
4.0.2事故控制目标应为事故负伤频率及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率控制指标。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目标应为企业安全标准化管理及文明施工基础工作要求的组合。
5.0.1对于各层次的管理者,除负责各自管理范围内的生产经营管理职责外,还应负责其运行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确保管理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正常运行和安全业绩的持续改进。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由纵向与横向展开。
5.0.3 1企业安全生产决策机构可为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等。
2 由于安全生产在建筑施工企业处于特殊的重要地位,安全与生产矛盾处理难度大,建筑施 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必须是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只有这样才能把安全与生产从组织领导上统一起来,使安全管理体系得以有效运行。
4各管理层的其他职能部门和(或)相关岗位负责落实与其职能相对应如: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资金保障、技术管理、设施设备管理、消防管理、分包管理、劳动保护、文明卫生等相关职责和目标,可能有的职能部门会负责多项内容。
例如:
1、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负责人)
2、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
(1) 贯彻执行国家和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规范;
(2) 掌握本企业安全生产动态,定期研究安全工作;
(3) 组织制定安全工作实施计划。
(4) 组织制定和完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奖惩办法;
(5)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领导、组织考核工作;
(6)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保证安全生产投入;
(7) 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8) 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9)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在事故调查组的指导下,领导、组织有关部门或人员,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监督防范措施的制定和落实,预防事故重复发生。
2、企业主管安全生产负责人
(1) 组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2) 组织实施安全工作规划、目标及实施计划;
(3) 领导、组织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4) 确定安全生产考核指标。
(5) 领导、组织安全生产检查;
(6) 领导、组织对分包分供方的安全生产主体资格考核与审查;
(7) 认真听取、采纳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保证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的正常运转;
(8)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组织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3、企业技术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1) 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在本企业施工安全生产中负技术领导责任;
(2) 审批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时,审查其安全技术措施,并做出决定性意见;
(3) 领导开展安全技术攻关活动,并组织技术鉴定和验收;
(4) 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使用前,组织审查其使用和实施过程中的安全性,组织编制或审定相应的操作规程;
(5) 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分析,从技术上分析事故原因,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4、 企业总会计师
(1) 组织落实本企业财务工作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执行安全生产奖惩规定;
(2) 组织编制年度财务计划的同时,编制安全生产费用投入计划,保证经费到位和合理开支;
(3) 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
5、 企业其他负责人应当按照分工抓好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6、工程管理部门
(1) 组织均衡生产,保证安全工程与生产任务协调一致;
(2) 科学合理组织生产,保证施工人员劳逸结合;
7、 技术管理部门
(1) 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技术及安全操作规程规定;
(2) 组织编制、审查专项安全施工方并抽查实施情况;
(3) 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使用前,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操作规程;
(4) 分析伤亡事故和重大已、未遂事故中技术原因,从技术上提出防范措施。
8、机械动力管理部门
(1) 负责本企业机械动力设备的安全管理,监督检查;
(2) 对相关特种作业人员定期培训、考核;
(3) 参与设备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的会审;
(4) 分析事故涉及设备原因,提出防范措施。
9、劳务管理
(1) 审查劳务分包人员资格;
(2) 从用工方面分析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
10、物资管理部门
(1) 确保购置(租赁)的各类安全物资、劳动保护用品符合国家或有关行业的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11、人力资源部门
(1) 审查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足额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开发、培养安全管理力量;
12、财务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1) 及时提取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劳动保护经费及其它安全生产所需经费,保证专款专用;
(2) 协助安全主管部门办理安全奖、罚款手续。
13、保卫消防部门
(1) 贯彻执行有关消防保卫的法规、规定;
(2) 参与火灾事故的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14、行政卫生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1) 监测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尘毒浓度,做好职业病预防工作;
15、工会组织
(1) 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2) 对侵害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交涉;
(3) 参加对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6.0.3 建筑施工企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应明确规定以下内容:
1本管理制度的具体工作的内容;
2本管理的主要责任人或部门以及配合的岗位或部门的职责与权限;
3策划、实施、记录、改进的具体工作过程及工作质量要求。
7.0.2建筑施工企业各管理层应在作业人员进场前、转岗,节假日、事故后,采用新设备、新工艺等进行针对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7.0.3 根据建设部相关文件规定,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每年应接受一次专门的安全培训,其中企业法定代表人、生产经营负责人、项目经理不少于30学时,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40学时,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不少于20学时,特殊工种作业人员不少于20学时;其他从业人员不少于15学时,待岗复工、转岗、换岗人员重新上岗前不少于20学时,新进场工人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公司、项目、班组)分别不少于15学时、15学时、20学时。
8.0.2依据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478号),安全生产费用主要可用于:
1 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2 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3 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4 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5 安全教育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6 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8.0.3 安全生产资金使用计划,应经财务、安全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8.0.5~8.0.7建筑施工企业可指定各管理层的财务、审计、安全部门和工会组织等机构,定期对安全生产资金使用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审查、汇总分析。
9.0.1施工设施、设备是指用于施工现场生产所需的各类安全防护设施、临时构(建)筑物、临时用电、消防器材等物料及施工机械、检测设备等;包括用于力矩、厚度、尺度、接地电阻、绝缘电阻、噪声等检测的工具和仪器;劳动防护用品包括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绝缘手套、绝缘鞋、防护面罩等。
9.0.5施工设施、设备、劳动防护用品及相关的安全检测器具技术管理包括:施工设施、设备安拆方案编制内容、审批程序,施工交底、过程监控、验收、检查内容和程序; 保养、维修的具体要求; 改造和报废的依据、程序等。对企业使用面广,频次高、问题多发或曾发生事故的设施、设备等制订相应的安全管理对策措施。
10.0.3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及建设部有关规定:危险性较大工程包括:
1基坑支护、降水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2土方开挖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3模板工程及承重体系
1)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
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m2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3)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4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2)采用起重机械安装的工程。
3)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5脚手架工程
1)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2)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3)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4)吊篮脚手架工程。
5)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
6)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6拆除、爆破工程
1)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
2)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7其它
1)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2)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3)人工挖扩孔桩工程。
4)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
5)预应力工程。
6)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特殊工程。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包括:
1深基坑工程
1)开挖深度超过5m(含)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2)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2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1)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支撑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2及以上。
3)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
3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2)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
4脚手架工程
1)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2)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3)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脚手架工程。
5拆除、爆破工程
1)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2)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3)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4)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
6其它
1)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2)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3)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4)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
5)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重大危险性工程。
10.0.4 专项施工方案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编制依据、施工计划、施工工艺、安全技术措施、检查验收标准、计算书及附图等,并符合以下规定:
1建筑施工企业应根据工程规模、施工难度等要素,明确各管理层方案编制、审核、审批的权限。
2专业分包工程,应先由专业承包单位编制,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报总包单位审核备案。
3经过审批或论证的方案,不准随意变更修改。确因客观原因需修改时,应按原审核、审批的分工与程序办理。
10.0.5 安全技术交底应采取分级交底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开工前,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应用前,企业的技术负责人及安全管理机构,向施工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方案交底。
2分部分项工程,关键工序实施前,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员应会同方案编制人员、项目施工员向参加施工的施工管理人员进行方案实施安全交底。
3总承包单位向分包单位,分包单位向作业班组进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
4安全员及各条线管理员应对新进场的工人应实施作业人员工种交底。
5作业班组应对作业人员进行班前安全操作规程交底。
12.0.1 通过分包来完成施工任务是建筑施工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方式,分包过程是整个施工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是劳务分包、专业工程分包,还是机械设备的租赁或安装拆除分包,为了防止资质低劣的分包商和从业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对分包过程必须从源头抓起,进行全过程控制,即建筑施工企业需要从分包商的资格评价和选择、分包合同的条款约定和履约过程控制、结果评价三个环节进行控制。
12.0.3 根据建设部有关规定,施工项目部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总承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
①1万平方米及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②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
③5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应当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
①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②5000万~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
③1亿元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应当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 分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专业承包单位应当配置至少1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配。
2)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人-200人的,应当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以上的,应当配备3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
3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致害因素多、施工作业难度大的工程项目,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应当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再适当增加。
13.0.4应急救援预案是实施应急措施和行动的方案,应具体说明:
——潜在的事故和紧急情况;
——应急期间的负责人和起特定作用人员(如消防员、急救人员等)的职责、权限和义务;
——必要应急设备、物资、器材的配置和使用方法,如装置布置图、危险原材料、工作指示和联络电话等;
——应急期间应急设备、物资、器材的维护和定期检测的要求,以保持其持续的适用性;
——有关人员(包括处在应急场所外部人员)在应急期间所采取的保护现场、组织抢救等措施的详细要求;
——人员疏散方案;
——企业与外部应急服务机构、立法部门、社区和公众等沟通;
——至关重要的记录和相应设备的保护。
13.0.4管理能力、环境特征和风险程度(如:气象的预警等级)不同,防范、应急的程度也不同,企业应根据不同的程度分级制订应急救援预案。接到报告后,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预案,这样更具操作性。
13.0.5 建筑施工企业内部各管理层,项目部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按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人员和应急设备、物资、器材。
14.0.2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如实向本企业负责人报告;企业负责人应按规定应在1小时内如实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15.0.2 安全检查是指对安全管理体系活动和结果的符合性和有效性进行的常规监测活动,建筑施工企业通过安全检查掌握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的动态,发现并纠正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活动或结果的偏差,并为确定和采取纠正措施或预防措施提供信息。
15.0.6指通过技术手段,即对事故、未遂事故和安全检查结果的综合、分类、统计和分析,确定今后需防止或减少发生的潜在事故或不合格,并针对可能导致其发生的原因所采取的措施,目的是防止同类问题的发生。
16.0.1~16.0.5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需要配套建立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保证机制,安全考核和奖惩就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措施。安全考核和奖惩工作,特别是安全生产问责制,应贯穿到企业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安全奖励包括物质与精神二个方面,安全惩罚包括经济、行政多种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