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通知书是招标人通知投标人中标的书面凭证。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从法律意义上讲,招标人发出的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属于要约邀请,吸引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其投标;投标人投标属于要约,是希望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属于承诺,是同意投标人的投标条件并与之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合同法》对承诺生效采用到达主义,而《招标投标法》采用发信主义,故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承诺生效。
《招标投标法》45条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是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赔偿范围是履行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订立书面合同,以进一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使之条理化、规范化。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主要包括价款、质量和工期)的其他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