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委托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实施工程质量监督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建质〔1995〕223号 发文部门: 发布时间:1995-11-24 |
各市、地建委: 为提高全省建设工程质量,进一步强化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切实保证监理工程的质量和监理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建设部《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办法》(29号部长令)和《河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对委托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实施工质量监督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已委托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在开工前,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应持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监理通知》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监督手续,并按有关规定交纳工程质量监督费。监督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监理工程的监督费按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审定工程质量监督费的通知》(冀价轻字〔1993〕127号)等文件规定计收。 二、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实施监理的工程制定随机抽查方案并切实到位。抽查方案应通知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抽查的重点应放在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分部分项工程上,其中地基与基础工程、主体工程必须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三、工程竣工后,监理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移交书,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核定工程质量等级。 四、各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必须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监理工程的抽查和质量核定,对质量监督站提出的问题和意见要组织施工企业进行认真整改。 五、实施监理的工程质量低劣或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责令该工程停工整顿,按规定对施工企业进行处罚,并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理单位进行处罚。 六、各级、各类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实施监理的工程建设监督台帐,并与其它监督工程一并按季度统计上报。 七、本通知下发前已竣工的监督工程未经质量监督机构核定质量等级的,在建工程未办理监督手续的应按本通知要求在10日内办理工程质量等级核验申请或质量监督注册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的,依照《河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八、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有关规定以本通知为准。 九、本通知由河北省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工程 监督 管理 通知 抄 送:省直有关厅局、各市、地工程质监站、有关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