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登记备案制度的通知 冀建监〔1995〕297号 发文部门:河北省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时间:1996-8-15 |
各市建委、省直有关部门: 为全面掌握了解全省建设监理工作的开展情况,提高工程监理合同签订质量,更好地规范监理合同当事人的行为,经研究决定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登记备案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签订监理合同一律使用建设部、国家工商局监制的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95-020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翻印、复制。 二、签订监理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副本六份。 三、不论受监项目隶属如何,监理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监理公司均须到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市建委主管监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 四、市建委主管监理部门对监理合同进行审核后,在监理合同上注明已登记备案字样并加盖公章,同时留合同副本一份存档。省直接管理的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理合同在当地登记备案后,监理单位还须将合同副本报省建委监理处一份。 五、市建委主管监理部门每半年向省建委监理处上报一次监理合同登记备案情况(见附表),并附报告期备案的每个监理合同标准条件第1页和第2页复印件一份。 六、对未按规定登记备案的工程监理合同,其所监理的工程不得作为监理单位质量考核和资质年检、定(升)级的监理业绩。 七、对严重违反国家及省有关监理规定的监理合同不予登记备案。 一九九六年八月十五日 主题词:工程 监理 合同 通知 抄 送:建设部建设监理司,委属有关单位,各监理公司 河北省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一九九六年八月十五日 打印:徐晓华 校对:李恩德 (共印100份) 监理合同备案统计表 公章: ┏━━━┯━━━┯━━━┯━━━━━┯━━━━┯━━━┓ ┃ 内容 │受监工│监理单│在监工程 │在监工程│是否为┃ ┃ 序号 │程名称│位名称│面 积 │造 价 │省 管 ┃ ┃ │ │ │(万平方米)│ (万元) │项 目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小 计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