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会员登陆
位置:
中国建筑法律网
>>
工程结算
>>
工程结算
>> 正文
用户登陆
用户名:
密 码:
验证码:
忘记密码?
热门新闻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
结算协议与审计报告不一...
分包合同约定"总包合同结...
对欠付工程款是否支付利...
履行合同不决算 诉至法庭...
甲方拖延决算 我们该怎么...
事人如何完善合同的结算...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
推荐新闻
当前没有记录!
网站统计
分包合同约定"总包合同结算完毕后再办理分包合同结算“,分包人如何规避风险
分包合同约定"总包合同结算完毕后再办理分包合同结算”,分包人如何规避风险
作者:
Admin
来源:
中国建筑法律网
录入:Admin 字体:
规避风险的方法是适时行使代位权。《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根据以上规定,一旦总承包人怠于对分包人行使自己的权利或放弃债权,则分包人可以依据《合同法》第73条、第74条规定的代位权和撤销权来保护自己的和法权益。
告诉好友
打印此文
收藏此页
关闭窗口
返回顶部
上一篇:
对欠付工程款是否支付利息未约定,怎么处理
下一篇:
结算协议与审计报告不一致怎么办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5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