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组织设计——工程索赔的钥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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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房地产开发商(甲方)与某建筑公司(乙方)签订了某一住宅小区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桩基另行发包),承包合同为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合同中明确“本工程合同价为固定闭口形式,除设计变更外,在合同工期内不会因材料、设备、人工等的市场价格变动而调整……”。在施工中由于种种原因工期延误120天,延误期恰好赶上钢材价格上涨。乙方认为,非乙方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105天里,增加的费用应由甲方承担,索赔总额为20万元。 甲方接到该索赔文件后,经过研究后认为:合同规定材料市场价格变动风险由乙方承担,但仅限于合同工期内,超过原合同工期部分材料价格应予合理调整。至于到底应该赔偿多少,甲方有关人员算了一笔帐: 1、应予以调整价格的工期是因甲方原因延误的,包括桩基工程与设计变更,共计85天,应给予费用补偿。 2、分析乙方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15天是装修阶段由设计变更引起的,所以结构竣工前的延误仅为70天。 3、乙方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表明,当月使用的钢材应提前一个月进场下料成型,故2000年6月份开始的钢材上涨影响的是7月份及以后的钢材,从7月开始计算,影响的结构施工期为40天。 4、根据乙方施工组织设计,40天仅施工三幢高楼的顶层及机房,共约2500平米,钢筋用量约为280吨,钢筋平均上涨265元/吨。因此,仅钢筋材料上涨一事,应给予乙方的费用补偿为280吨×265元/吨=7.42万元。 甲方以上述计算结果为基础与乙方进行了谈判,并使乙方最终同意了甲方的赔偿意见。 点评: 在本案中结构工程延误工期的计算,以及在延误的工期中由于钢材价格上涨引起的费用增加的计算,都是根据乙方所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来进行计算的。施工组织设计直接决定了工程索赔能否成立以及工程索赔额的大小,可见施工组织设计对于工程索赔是至关重要的。 工程索赔一般包括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在工期索赔中,承包商往往会提出由于业主的原因导致了工期的拖延,在这种情况下,业主就会审查施工进度计划:如果被拖延的工作是在施工进度计划中的关键线路上,则给予工期的顺延;否则不给予工期的顺延。审查的依据就是承包商的施工组织进度。费用索赔包含多种情况。上述案例中业主就是根据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各种计划否定了承包商的大部分索赔。另外如果业主要求承包商加速施工,那么承包商应向业主报送加速施工的施工方案,经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同意后方可进行。这样由于加速施工的引起的费用增加,承包商可以依据原来的施工组织设计以及加速施工的施工方案向业主提出索赔。 施工组织设计在工程索赔中是关键性的依据,然而有相当一部分的承包商并没有意识到施工组织设计的重要作用,往往在不同的工程中使用几乎同样的施工组织设计,而没有根据工程的特点有针对性的编写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经理执行施工组织设计也很不严肃,并没有把施工组织设计作为指导工程施工的纲领性文件。由此可能产生两个后果:在需要进行工程索赔时没有依据;由于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而被业主提出索赔。 文/胡海云 、张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