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索赔中应注意怎样保留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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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于1991年2月4日与北京某宾馆有限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合同规定:原告承建新建宾馆,建筑面积36015平方米,1991年2月15号开工,2003年2月15日竣工.承包总价为2227.4万美元,其中50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给付.工程于2003年8月15日竣工交付使用后,被告拖欠工程款162.28万美元以及工程签证款5.9万美元、106万人民币,合计168.18万美元、106万人民币。此外还有应签证而未签证确认的索赔款折合人民币1000多万人民币。原告催讨这笔巨额拖欠款先后华了两年半的时间,无数次发函、派人上门摧讨,先后找过中国建筑总公司、北京市清欠办公室、北京市建委、国家建设部等各级上级和政府主管部门,均无效果。后向法院起诉,由于资料保存完整获得了成功索赔。 [解答] 工程建设中,尤其是索赔中,资料的保管对索赔成功与否关系重大。资料管理工作中,工程施工过程例会记录应当全部保存完整。每周例会纪要真实的再现了工程施工的全过程。这可以成为重要证据来源。此外,还应详细保存整个施工过程中收受建设单位分批提供的所有施工图纸和设计修改图纸的原始记录及工程洽商记录、双方来往的全部公函、文件、专题会议纪要等书面资料。在本案中,因为有完整的原始资料,原告的资料整理人员根据律师的要求,将每一项索赔项目分初步设计图纸、施工图或设计变更的图纸、建设单位的书面指令、洽商记录和信函文件或每周例会纪要的记录、增加费用或支出的原始合同、单位以及实物照片等五至六个书面证据,来证明索赔的成立。这样就获得了索赔成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