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合同的订立、内容、变更与解除等事项。投标属于要约,在相对方承诺之前,投标人当然可以自由补充、修改、撤回投标文件。故《招标投标法》第29条规定:“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补充是对投标文件中遗漏和不足部分进行增补;修改是对已有内容变更;撤回是收回招标文件放弃投标或以新投标文件准备重新投标。补充、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时,应当注意:1、与其他合同稍有不同,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进行,不是在招标人承诺(即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前;2、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4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故在开标之前可以自由补充、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3、补充和修改的投标文件是全部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以相同方式送达;4、撤回投标文件后,投标人可以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重新编制和提交投标文件;5、在开标后撤回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可能被没收,甚至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