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备案制度有什么意义?
必须招标的项目是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或属于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还可能是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为及时制止不法行为,国家必须对招标投标行为进行干预和监督,故招标投标活动和中标合同必须到行政监督机关备案。
《招标投标法》第47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65条将施工项目的书面报告具体化:(一)招标范围;(二)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三)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四)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五)中标结果。勘察、设计招标项目和货物招标项目的书面报告的具体内容分别适用《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