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招标顺利进行和合同完全履行,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要求投标人提供保证金是招标人的一项权利。
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时一并提交。不提供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将被拒收。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评标委员会初步评审时发现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将该投标按废标处理。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一次性退还投标保证金。中标人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履约保证金是督促中标人认真履行合同的一种担保方式,不同于定金,也不同于保证。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拒绝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可以视为放弃中标项目,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在施工合同中,招标人可将一部分保证金展期至工程竣工验收为止。在货物或服务采购合同中,招标人也可将一部分保证金展期至安装或调试之后。中标人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提供的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也可以是招标人认可的其他合法担保形式。经中标人同意,可将其投标保证金抵作履约保证金。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