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期索赔的目的
在工程施工中,常常会发生一些未能预见的干扰事件使施工不能顺利进行,使预定的施工计划受到干扰,结果造成工期延长。
工期延长对合同双方都会造成损失:业主因工程不能及时交付使用,投人生产,不能按计划实现投资目的,失去盈利机会,并增加各种管理费的开支;承包商因工期延长增加支付现场工人工资、机械停置费用、工地管理费、其它附加费用支出等,最终还可能要支付合同规定的误期违约金。
所以承包商进行工期索赔的目的通常有两个:
1.免去或推卸自己对已经产生的工期延长的合同责任,使自己不支付或尽可能少支付工期延长的违约金。
2.进行因工期延长而造成的费用损失的索赔。
对已经产生的工期延长,业主通常采用两种解决办法:
(l)不采取加速措施,将合同工期顺延,工程施工仍按原定方案和计划实施。
(2)指令承包商采取加速措施,以全部或部分地弥补已经损失的工期。如果工期延缓责任不由承包商承担,业主已认可承包商的工期索赔,则承包商还可以提出因采取加速措施而增加的费用的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