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期拖延的原因及其与相关费用索赔的关系
合同工期确定后,不管有没有作过工期和成本的优化,在施工过程中,当干扰事件影响了工程的关键线路活动,或造成整个工程的停工、拖延,则必然引起总工期的拖延。而这种工期拖延都会造成承包商成本的增加。这个成本的增加能否获得业主相应的补偿,由具体情况确定。按照承包合同(例如FIDIC和我国的施工合同文本),干扰事件的影响范围、原因、工期补偿和费用补偿之间存在如下关系:
1. 允许工期顺延同时承包商又有权提出相关费用索赔的情况。这类干扰事件是由业主责任引起的,或合同规定应由业主负责的。例如按照FIDIC合同,包括:
(1)业主(工程师)不能及时地发布图纸和指令。
(2)发生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也无法预料的现场气候条件以外的外界障碍或条件。
(3)施工现场发掘出化石、硬币、有价值的物品或文物、建筑结构等,承包商执行工程师的指令进行保护性的开挖。
(4)工程师指令进行合同未规定的检查,而检查结果证明承包商材料、工程设备及工艺符合合同规定。
(5)工程师指令暂停工程。
(6)业主没能及时支付工程款,承包商采取放慢施工速度的措施等。
2. 允许工期顺延,但不允许相关费用索赔的情况。属于这一类情况的是既非业主责任,又非承包商责任的延误。典型的是恶劣的气候条件。在我国,由于部分不可抗力引起的拖延,也属于这类情况。
3. 由于承包商责任的拖延,工期不能顺延,也不能要求费用索赔。
在实际工程中,由于引起工期拖延的干扰事件的持续时间可能比较长,所以上述三类性质的干扰事件有时会相继发生,互相重叠。这种重叠给工期索赔和由此引起的费用索赔的解决带来许多困难,容易引起争执。在国际上,人们有一些处理这类问题的准则,它可由下图11-1表示(见参考文献11):
图11-1 不同责任的延误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