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扰事件对工程活动的影响分析
在进行网络分析前必须确定干扰事件对工程活动的影响。这是很复杂的,因为实际情况千变万化,干扰事件也是千奇百怪,难以一一描述。下面就几类常见的索赔事件叙述其分析方法。其中所举的一些例子,有特定的合同背景和环境,仅作为参考。
(一)工程拖延影响的分析
在工程中,业主推迟提供设计图纸、建筑场地、行驶道路等,会直接造成工程推迟或中断,影响整个工期。通常,这些活动的实际推迟天数即可直接作为工期延长天数,即为工期索赔天数。这可由现场实际的记录作为证据。
【案例28】例如,在某承包工程中,承包商总承包该工程的全部设计和施工。合同规定,业主应于1987年2月中旬前向承包商提供全部设计资料。该工程主要结构设计部分约占75%,其它轻型结构和零碎设计部分约占25%。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业主在1987年9月至1987年12月间才陆续将主要结构设计资料交付齐全;其余的结构设计资料在1988年3月到1988年7月底才陆续交付齐全。这有设计资料交接表及附属的资料交接手续为证据。
对此,承包商提出工期拖延索赔:
主要结构设计资料的提供期可以取1987年9月初至1987年12月底的中值,即为1987年10月中旬。
其它结构设计资料的提供期可以取1988年3月初至1988年7月底的中值,即1988年5月中旬。
综合这两方面,以平衡点作为全部设计资料的提供期(见图11—2)。
图11-2 工期拖延影响分析
在图11-2中,1987年10月中旬至1988年5月中旬为7个月。
x×75%=(7一x)×25%
x=1.75月
全部设计资料的提供期应为1987年12月上旬,即1987年10月中旬向后推1.75月。则由于设计资料延缓造成工期延长的索赔值约为9.5月,即由1987年2月中旬至1987年12月上旬。
案例分析:该案例中的索赔值计算方法,表面上看是公平的,但在有些情况下不尽合理。因为在计算中没有考虑设计资料对设计工作的实际影响。这里有如下几种情况:
1.如果设计资料未按设计工作进程需要提供,即只有等设计资料齐备后,才能进行设计工作,则主要结构的设计开始期应为1987年12月。同样,其余结构的设计开始期应为1988年7月底。
2.如果设计资料完全按设计工作进程提供,则开始提供设计资料后,即可开始设计工作,则主要结构的设计开始期应为1987年9月。
3.其它轻型结构和零星工程的施工很迟,而且它们有独立性,这些设计工作推迟,并不影响施工进度,所以不应考虑它对总工期的影响。
(二)工程变更的影响分析
工程变更有如下几种情况:
1.工程量增加超过合同规定的承包商应承担的风险范围,可以进行工期索赔。通常可以按工程量增加的比例同步延长所涉及到的网络活动的持续时间。
【案例29】某工程,原合同规定两个阶段施工,工期为:土建工程21个月,安装工程12个月。现以一定量的劳动力需要量作为相对单位,则合同所规定的士建工程量可折算为310个相对单位,安装工程量折算为70个相对单位。
合同规定,在工程量增减10%的范围内,作为承包商的工期风险,不能要求工期补偿。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土建和安装工程的工程量都有较大幅度的增加,同时又有许多附加工程,使土建工程量增加到430个相对单位,安装工程量增加到117个相对单位。
对此,承包商提出工期索赔。考虑到工程量增加10%作为承包商的风险,则
土建工程量应为:310×1.1=341相对单位,
安装工程量应为:70×1.1=77相对单位。
由于工程量增加造成工期延长为:
土建工程工期延长=21×(430/341一 l)=5.5月
安装工程工期延长=12×(117/77一 l)=6.2月
则,总工期索赔=5.5月十6.2月=11.7月
这里将原计划工作量增加10%作为计算基数,一方面考虑到合同规定的风险,另一方面由于工作量的增加,工作效率会有提高。
这不是对工程变更引起工期延长的精细的分析,而是基于合同总工期计划上的框算,比较粗,也有很多不合理的地方。
如果仅某个分项工程工程量增加,则可按工程量增加的比例扩大网络上相关活动的持续时间,重新进行网络分析。
2.增加新的附加工程,即增加合同中未包括的,但又在合同规定范围内的新的工程分项。这导致网络中新活动的增加,合同双方必须商讨确定新活动的持续时间和新活动与其它活动之间的逻辑关系。
3.对业主责任造成工程停工、返工、窝工、等待变更指令等事件,可按经工程师签字认可的实际工程记录延长相应网络活动的持续时间。
4.业主指令变更施工次序会引起网络中活动之间逻辑关系的变更,对此必须调整网络结构。它的实际影响可由新旧两个网络的分析对比得到。
5.在实际工作中,工程变更的实际影响往往远大于上述分析的结果,因为工程变更还涉及到等待变更指令,变更的实施准备、材料采购、人员组织、机械设备的准备,以及对其它网络事件的影响。这些因素常常很容易被忽略。在许多索赔中常常因提不出这些影响的得力证据,使索赔要求被对方否定,使承包商受到损失。对它的处理和解决办法应在变更协议中予以规定。在变更前以及在变更过程中,承包商应重视这些影响证据的收集并由工程师签署认可。
(三)工程中断的影响分析
对由于罢工、恶劣气候条件和其它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工程暂时中断,或业主指令停止工程施工,使工期延长,一般其工期索赔值按工程实际停滞时间,即从工程停工到重新开工这段时间计算。但如果干扰事件有后果要处理,还要加上清除后果的时间。如恶劣的气候条件造成工地混乱,需要在开工前清理场地,有时需要重新招雇工人,组织施工,重新安装和检修施工机械设备。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按工程师填写或签证的现场实际工程记录为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