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是招标人通过向公众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向数人发出招标邀请书,希望符合招标条件的承包人进行投标的意思表示。《合同法》第15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故从法律性质上讲,招标属于要约邀请。
招标虽属要约邀请,但是对招标人仍然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具体表现在:1、招标人应当保持招标工作的稳定性,不得擅自修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如果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3、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